防雷:盘后7股被宣布减持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三)减持数量: 银圣宇本次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2,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四)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五)减持期间: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 2024年 12月 20日至 2025年 3月 19日)。 (六)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情况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价格相应调整)。 (七)银圣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1:30 宣泰医药: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泰医药”或“公司”)股东南京市栖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栖和创业”)持有公司股份36,7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171%。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8月25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栖和创业出具的《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股东自身经营需要,栖和创业计划根据市场情况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11,000,00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4264%。 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20:30 永和智控: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2024年 12月 20日至 2025年 3月 19日)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鲜中东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原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鲜中东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20:10 理工能科: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包括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3,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的 0.83%。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时间区间:自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而定。 【19:50 昀冢科技: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宾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苏州昀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昀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昀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昀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苏州昀一”,以下合称“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0,206,630股、10,206,630股、9,781,290股、8,505,45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 8.51%、8.51%、8.15%、7.09%,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4年4月8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因持股平台员工的资金需求,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苏州昀一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302,000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09%,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1,2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302,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本次减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本次减持价格区间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事项,则上述减持计划中减持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 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宾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不包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1 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苏州昀一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苏州昀一、苏州昀二、苏州昀三、苏州昀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昀 【19:05 科达自控:关于公司股东拟减持股份不超过1%的预披露】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是 √否 (二)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三)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项的有关承诺。 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2个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18:35 金力泰: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2、以上计算结果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沈旭东先生承诺: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与本人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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