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邦新材(00127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20.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2.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国内外市场与客户的需求变化,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审慎评估后,明确在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公司“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拟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基地,增强胶版、柔版产品的生产产能,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扩大绿色环保印刷版材生产能力,培育公司未来新的增长点。 (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1、拟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甚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甚龙”)作为“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原实施主体强邦新材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同时增加上海市嘉定区作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安排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甚龙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设立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新增的实施主体上海甚龙增资6,000万元,专项用于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能够更好的实施相关募投项目,未改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使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环保印刷版材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投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甚龙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该事项有利于加速实现相关产品产业化,巩固并提升公司在印刷版材行业的市场地位。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和使用募投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有利于优化印刷版材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蕾 周永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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