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动 力 (310328):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原标题:新 动 力 :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9月 9日证监基金字【2005】159号文核准募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23日起更名为“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新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新,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内容。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26 七、基金的投资 ............................................................ 38 八、基金的业绩 ............................................................ 50 九、基金财产 .............................................................. 52 十、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60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6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五、风险揭示 ............................................................ 73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4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0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 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 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 条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募集期间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具体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 0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1年6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书记、董事长。 王慧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宏源证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全资子公司 First Sentier Investors等,现任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常务执行役员、受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管理事业长。 四宫大辅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7年4月至今任职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纽约分行、全资子公司三菱 UFJ资产管理株式会社等,现任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资产管理事业部次长兼全球资产管理室副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审计总部/监事会办公室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2021年 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龚霄先生,硕士研究生。2019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弘则弥道(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莫尼塔(上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周小波先生,2020年6月至2024年10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季新星先生,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博程先生,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大刚先生,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 琳女士,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 鹏先生,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梅文斌先生,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常永涛先生,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组成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 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徐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 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年 11月 10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5年 11月 21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于 2005月 12月 12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已于2024年12月2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于2024年12月2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定如下: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定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而言,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对 C类基金份额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15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150 ÷(1+1.5%) =10,000.00元 申购费用 = 10,150- 10,000.00= 150元 申购份额 =10,000.00 ÷ 1.0000= 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则可得到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每笔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00 ÷ 1.0000 = 9,999,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元,则可得到 9,999,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320=8,833.9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0元,则可得到 8,833.92份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2位小数,第 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日但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 1.0000 × 0.5% = 50.00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000 - 50.00 = 9,9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7日但不满 1年,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0.00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30日以上,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00=11,3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30日以上,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20.00元。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 2位小数,第 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内容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时间频率改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5年 11月 21日开通本基金与其所管理其他基金之间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有效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成果;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当我国证券市场推出适合的新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期货等衍生产品)时,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适时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60%至 95%,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资产部分投资于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至 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 5%以上,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紧跟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分析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规律,挖掘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新动力;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取决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本身的因素,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和企业自身所处的发展环境因素皆影响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通过系统的基本面分析、持续成长动力指标综合评价以及市场分析,投资于受益于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以获得较稳定的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1)经济的持续增长是企业成长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经济的持续增长对不同企业受益程度不同;(2)受益于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的公司具有更高的成长性和持续增长能力;(3)今天高成长型的企业是明天的高价值型公司,挖掘并投资于有持续成长能力又适当兼顾价值的公司是有的并效能带来好的投资回报,通过有效控制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能获得最优化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4)在证券市场投资工具欠完备的情形下,动态资产配置与分散投资法是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与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手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目前阶段,由于缺少有效的衍生工具供投资者管理投资风险,且面临较严重的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因此,适时动态地进行资产配置是规避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的最有效方法。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证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基于基础性宏观研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等数据信息,由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首先提出初步的一级资产配置,即分配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同时,根据自主开发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AAAM(Active Asset Allocation Model)提示的一级资产配置建议方案,在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和评估后作出一级资产配置方案。 企业的基本面数据和预测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其近期的成长和盈利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因素和企业自身发展环境因素可以反映企业的中长期持续发展,市场价格和交易量表现可以反映其价值的市场反馈和流动性状况;通过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其自身发展环境因素和市场分析,组合投资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经严格的风险管理后,争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优良回报。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跟随中国经济的发展并分析各个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环境对持续成长动力评估体系中的新动力指标和各指标评分权重进行适时地调整,以更适合当时的基金投资环境并挖掘各个阶段的最具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建备选股票池、进一步跟踪研究个股、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 2、 3、 表 1:投资决策程序
1、主动式资产配置策略 一级资产配置确定在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目前市场情形指总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证券的比例,一级资产配置是投资获利的决定性因素。从国内外情况来看,资产配置对总收益的贡献度超过 80%,对收益的波动解释超过 90%。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管理遵守三个原则:(1) 基本原则,投资者规避风险并对风险投资要求以风险溢价形式有相应的回报;(2) 权衡原则,投资者在资产组合风险与预期收益之 间权衡;(3) 风险分散原则,由于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消除市场的系统风 险,但通过资产组合方式可以消除非系统风险,同时注意到,组合中一部分较大风险资 产也许是整个资产组合的稳定器。 2、股票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程序以“基本成长动力(FGM - Fundamental Growth Momentum)” 选股策略、“持续成长动力(CGDM - Continuous Growth Dynamics Matrix)” 评估体系 和技术分析三大模块为核心;首先,由基本成长动力选股策略,使用反映公司近期(或 中期)成长性的基本面(财务指标和预测指标)数据信息指标,筛选出反映上市公司近 期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的备选股票池 A;接下来,对备选股票池 A中的股票,由持续成长 动力评估体系,综合分析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五大动力和企业发展自身的环境因素 对企业的影响,并对各上市公司的综合评分,按得分从大到小并且绝对分值大于给定分 值进行第二轮股票筛选得到备选股票池 B;最后,对备选股票池 B中的股票,对投资股 票池中的股票,深入研究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价格合理区间和持续成长能力,结合 股票的市场面的价量表现以及相对大盘的表现(价格是否被低估、流动性和 Beta值等), 建立最优化投资组合。 图:股票投资组合构建策略 资料来源:申万菱信基金管理公司 股票选择过程及标准 在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自己开发的“基本成长动力”选股工具、“持续成长动力”评估体系,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大环境下,围绕企业的高成长性、盈利能力和中长期持续发展,构建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然后,结合市场面信息进行流动性分析、目前价格相对高低位置和相对市场的成长性等技术分析,最优化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的股票选择过程如(图 5.4)所示。 3、债券投资程序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深圳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投资标的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以及现金类投资品种。债券投资部分在整个基金资产配置中的比例 0%至 20%。 在债券投资部分,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通过有效的投资组合体现债券市场战略投资与战术投资的结合,并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配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配比,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稳定投资收益。 (七)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股票发售总量;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上述比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中国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沪深 300股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是由沪深 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首先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争通过资产配置、精选个股等投资策略的实施和积极的风险管理而谋求中长期的较高收益。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融资。 4、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24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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