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002330):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7:00:21 中财网
原标题:得利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项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的,将设置会场,召开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 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 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 会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项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 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 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 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如下: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且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交易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如下: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交易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 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 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 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本次修订若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将《公司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及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控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8《舆情管理制度》制定

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 1-3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及制定的制度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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