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股 (517520):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原标题:黄金股 :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10月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26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指数,主要编制方案为: 1、样本空间 内地市场: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可投资性筛选 对于内地市场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内证券的前90%;对于香港市场证券,计算每月的日换手率中位数作为月换手率,剔除过去12个月或过去3个月平均月换手率不足0.1%的证券,除非该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5000万港元。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黄金采掘、冶炼、销售等业务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将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当待选样本数量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当待选样本数量超过50只时,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黄金采掘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单个公司权重不超过15%,其他单个公司权重不超过3%,其他公司权重合计不超过30%,且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6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9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7 第二部分 释义.........................................................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提示..................................................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4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42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ETF: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19、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过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7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6、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丹丹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方圆先生,董事,本科。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二部副经理、鄞州支行交易银行部副经理、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三部副经理(主持工作)、鄞州支行古林支行行长、鄞州支行副行长、无锡分行副行长、上海分行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德隆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星展银行首席风险官;星展银行(印尼)董事;星展银行(中国)监事。现任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企业及投资银行部主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资金部副总裁、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北亚区首席风险官、候补行政总裁。现任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风险官,华侨源深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2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义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个人银行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经理。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黄玉芳女士,监事,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2015年7月加入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硕士。2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1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厉大业先生,博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虞俏依女士,学士。2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刘庭宇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如下表所示: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吴玮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高楠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李文宾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廖文琳 电话:0755-21899329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2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9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38,904,000.00元,折合338,904,000.00份。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72,425.84元,折合0.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338,976,425.84元,有效认购户数为3,297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3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其中,港股的最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如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价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股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产生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成份股应退款项、赎回产生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成份股现金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8%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A.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B.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被替代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 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 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为准。 C.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如需)的相乘之和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D.退补现金替代 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 (1)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①替代金额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上述替代金额计算公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②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2)香港联合交易所成份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①替代金额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值汇率×(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上述替代金额计算公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使用估值汇率调整)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②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在T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日后的3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计算并确定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③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在T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日后的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现金替代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计算并确定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3)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业务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退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值汇率(如需)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T日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T日估值汇率(如需)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相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10、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相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赎回,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5、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他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3、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8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或调整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等情形。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十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合同对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该比例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 1、股票投资策略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分配投资于每只股票的具体金额,进而形成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根据基金申购赎回情况,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的调整,力争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1)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可交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可交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投资机会。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3.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3.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0.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0.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6)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