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605020):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9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 6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1人因其他原因身故、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能 100%达成、部分激励对象因其所在单位未实现 2023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目标的 85%及以上或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公司将对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178,056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年 7月 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74,942股限制性股票;2024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114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年 7月 20日、2024年 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自 2024年 8月 28日起 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和“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二、(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中 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579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6,720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因 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能 100%达成、部分激励对象其所在单位未实现 2023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目标的 85%及以上或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63,751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中因 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能 100%达成、部分激励对象其所在单位未实现 2023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目标的 85%及以上,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94,006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股权激励对象 330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78,056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772,142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451580),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1,178,056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 12月 5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办理相关减资手续,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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