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600169):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明 ..................................................................................................................................... 1 摘 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 ................................................................................................................................... 3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3 二、 评估目的 ............................................................................................................................ 6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6 四、 价值类型 ............................................................................................................................ 7 五、 评估基准日 ........................................................................................................................ 7 六、 评估依据 ............................................................................................................................ 8 七、 评估方法 .......................................................................................................................... 10 八、 评估程序 .......................................................................................................................... 11 九、 评估假设 .......................................................................................................................... 13 十、 评估结论 .......................................................................................................................... 1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5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7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 18 声明 一、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 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 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 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1410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为拟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评估范围以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基础。 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0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并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值为21,616.76万元,总负债账面值为21,616.76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0.00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21,616.76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总负债评估值为21,616.76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0.00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 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1410号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4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项目委托人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上述之外,任何得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被视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也不对该等第三方因误用资产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一) 委托人简介: 1. 企业名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 2.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 股票代码:600169.SH 4. 注册资本:338,098.25万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一照多址) 6. 法定代表人:韩珍堂 7. 成立日期:1998-07-06 8. 营业期限:1998-07-06 至 无固定期限 9.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火车轴、冶金、轧钢、锻压、起重、非标设备、工矿配件、油膜轴承、精密锻件、结构件、齿轮及汽车变速箱、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机电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装、调试、修理、改造;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为盘活存量资产、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和抗风险能力,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认可度,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
以上财务数据来自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其中: 2021年及2022年数据未经审计; 2023年度及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4)第089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3. 主要会计政策 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14. 执行的税收政策及标准 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表:
委托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被评估单位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如下: 1.企业名称: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2762024554
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主要为在建工程,其中,在建工程主要为系舟山风电项目的相关支出,账面值为20,520.37万元,主要包括相关机器设备、资金成本、安装费及其他的支出,开工时间为2024年6月,预计完工时间2025年2月,目前处于正常建设中。 该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用地和临时性用地,主要位于山脊或山包地段,且主要为未利用的土地,相应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小。 2.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表外资产。 (三)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 利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基准日财务报表已经过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4)第089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 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及具体评估对象,本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类型是由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等资产评估基本要素满足市场价值定义的要求。 五、 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4年 10月 31日。 选定该基准日主要考虑该日期与评估目的预计实现的时间相近,以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对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 《中共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常委会纪要》([2024]28次); 2.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第 20 次临时会议决议》(太重董发[2024]22号)。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号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12月 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年 12月 28日修订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10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 11月 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1号发布 根据 2020年 11月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9.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10.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号);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号);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3.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号); 16.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号); 17.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号); 18.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 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2016]64号); 21.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17]73号); 22.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晋国资运营发[2020]36号) 23.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晋国资运营发[2020] 37号); 24.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1.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3.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 权属依据 1.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2.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 取价依据 1.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 81号); 2.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3. 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历史经营数据; 4. 评估人员现场座谈、勘察记录; 6. 其他相关资料。 (六) 其他参考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 2020》(中评协[2020]31号);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 3. 《太原重工拟向太重集团转让所持定襄能裕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4. 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清查申报明细表; 5. 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以前年度及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6.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7. 其他相关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值之和 根据我们对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等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定襄县能裕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建设期,尚未投入正式生产运营,我们认为该公司在未来时期里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难以量化,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由于被评估企业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可采用资产基础法。 由于我国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尽完全,类似交易的可比案例来源较少;上市公司中该类公司在经营方向、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多个因素方面与被评估单位可以匹配一致的个体较少,选用一般案例进行修正时修正幅度过大,使参考案例对本项目的价值导向失真,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条件,因此,市场法不适用于本次评估。 资产基础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评估 (1) 货币资金:对于银行存款,对银行存款发函询证,获取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试算平衡。核对无误后,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清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2) 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流动资产为待抵扣进项税。评估人员核实了各项税费计提的依据和计提的比例,确认其准确性,以经核实的审计后账面价值作为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价值。 2.关于在建工程的评估 经评估人员核实,在建工程费用支付合理,付款进度与工程进度基本一致,且账面值中包含资金成本,主要为系舟山风电项目相关支出,根据其在建工程申报金额,经账实核对后,以剔除其中不合理支出的余值作为评估值。 3.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内容主要为建设工程款。评估人员查验了其他非流动资产申报表与明细账、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查阅并获取相关权属资料、财务资料等,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4.关于负债的评估 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包括租赁负债和长期应付款。对负债,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对账面值进行核实,以企业实际应承担的负债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如下: (一) 明确前期事项,接受评估委托 与委托人沟通,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就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书》。 (二) 编制评估计划,展开现场调查 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1. 前期准备 针对本项目业务特点及资产分布情况,我公司根据项目需要组建相应工作小组。 对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申报工作培训,以便于被评估单位的财务及备评估资料。 2. 资产核实 (1) 指导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填报及相关资料的准备 与企业相关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协助企业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申报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进行填报,同时准备收集相关资料。 (2) 初步核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 通过翻阅有关资料,了解涉及评估范围内具体对象的详细状况后,仔细核对各申报表,初步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项目不明确及勾稽关系不合理等情况,同时反馈给企业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3) 现场调查 结合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的特点,对主要资产财务、经营类资料进行核查,对主要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如询问、访谈、核对、勘察等;对企业过往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访谈。 3. 尽职调查 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如下: (1) 了解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了解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2) 了解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 了解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收入、成本、费用等历史经营状况,了解其经营计划、发展规划; (4) 了解影响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5) 了解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前景; (6) 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三)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1.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 2. 评估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3.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四) 评定估算及出具评估报告 1.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2. 遵循公司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审核,在不影响对评情况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五) 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编制资产评估档案,遵循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 九、 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 交易假设 假定所有评估标的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2. 公开市场假设 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3. 持续经营假设 假设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二)特别假设 1.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 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3. 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4. 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5. 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6. 假设在建工程-系舟山风力发电项目能够如期建设完成。 7. 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8.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上述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 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未发现。 (二) 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 (三)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 (四)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基准日财务报表已经过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4)第089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次评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引用了以上专业报告作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该专业报告由委托人提供并同意引用。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客观引用上述专业报告相关内容并依法承担引用责任,不代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对被引用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 重大期后事项 未发现。 (六) 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未发现。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3. 对资产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本报告结论仅限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下有效。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资产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2. 本报告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并经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3.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4.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5.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6. 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4年 10月 31日起计算,至 2025年 10月 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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