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000403):2024-061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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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2月02日 23:30:5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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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派林生物:2024-061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4-061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杨峰女士、杨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1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公司股东杨峰女士、杨莉女士因缴纳税费等资金需求,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41%)。
公司于近日收到杨峰女士、杨莉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止 2024年 11月 29日,杨峰女士、杨莉女士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
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比例% |
| 杨峰 | 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 | 2024年9月2日-2024年11
月29日 | / | 0 | 0.00% |
| 杨莉 | 集中竞价 | 2024年11月22日-2024年
11月29日 | 21.48 | 2,630,000 | 0.36% |
| 合计 | 21.48 | 2,630,000 | 0.36% | | |
注: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非公开发行股份。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杨峰 | 4,400,669 | 0.60% | 4,400,669 | 0.60% |
| 杨莉 | 10,529,172 | 1.44% | 7,899,172 | 1.08% |
| 哈尔滨同智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80,381,128 | 10.99% | 80,381,128 | 10.99% |
| 哈尔滨兰香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11,516,777 | 1.58% | 11,516,777 | 1.58% |
|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美好
海德薇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600,000 | 1.86% | 13,600,000 | 1.86% |
| 杨峰、杨莉及其一致行动人 | 120,427,746 | 16.47% | 117,797,746 | 16.11% |
|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6,588,683 | 11.84% | 83,958,683 | 11.48%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33,839,063 | 4.63% | 33,839,063 | 4.63% |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杨峰女士、杨莉女士本次减持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2、杨峰女士、杨莉女士本次股份减持的实施与公司 2024年 8月 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的减持计划一致,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3、杨峰女士、杨莉女士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杨峰女士、杨莉女士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意向或承诺的情形,涉及承诺事项如下:
| 承诺
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 资产重
组时所
作承诺 | 哈尔滨同
智成科技
开发有限
公司、哈
尔滨兰香
生物技术
咨询有限
公司、杨
峰、杨莉、
张景瑞 | 认购股
份锁定
期的承
诺 | 1、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
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该等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届满 12个月后,
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已届满 12
个月,且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在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
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25%在扣减《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部分(如有)
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已届满 24个月, | 2020
年 05
月 14
日 | 2025
年 01
月 29
日 |
| | | | 且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
诺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人/本
企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50%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未
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3)第三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已届满 36个月,
且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
诺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
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的减值测试报告,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00%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
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及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
份数量之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为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业绩承诺期内,本人/本企业保证本
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
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该等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
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本企业基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如本次发行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
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票。
5、若本人/本企业的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 |
三、备查文件
1、杨峰女士、杨莉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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