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外高桥REIT (50804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时间:2024年12月03日 09:06:1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外高桥REIT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 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投资者概况
根据《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以及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共有【19】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 号战略投资者全称战略投资者简称战略投资者类型限售期限 (月)
1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集团股份或原始 权益人原始权益人60个月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5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陆家嘴信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6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宏源汇智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7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担保集团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8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新资产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太保财险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太保寿险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1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太保集团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2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财险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5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6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广州城发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7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寿瑞驰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8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私募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存基金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19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3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国民养老 3号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12个月
(二)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1.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集团股份”或“原始权益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1
职调查基准日,外高桥集团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6001W
法定代表人俞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 889号
成立日期1994年 12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3534.9124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经营范围合法取得地块内的房地产经营开发,保税区内的转口贸易、保税 仓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外商投资项目的咨询代理、国际经贸 咨询、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 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 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业务。投资管理、建筑工程管 理、停车场收费经营(限区外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 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市场营销策 划、会展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外高桥集团股份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外高桥集团股份签署的《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外高桥集团股份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高桥集团股份签署的《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外高桥集团股份已承诺,外高桥集团股份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君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朱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成立日期1999年 8月 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373.062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 10月)》以及国泰君安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泰君安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1995年 10月 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82054.6829万元
企业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 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 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 10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华福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546X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成立日期1988年 6月 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 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华福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华福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陆家嘴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03541E
法定代表人黎作强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号 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 12层
成立日期2003年 11月 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4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 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 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 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 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
 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 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陆家嘴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陆家嘴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6.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3896534X
法定代表人林彦旭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4房间(3号楼 104房间)
成立日期2012年 3月 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1、未 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 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宏源汇智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宏源汇智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宏源汇智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7.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 B塔 4601
成立日期2007年 12月 2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98788.86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从事保证 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 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 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 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2270号),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圳担保集团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深圳担保集团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8.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64103559L
法定代表人王志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2幢 2层 2MG室
成立日期2005年 3月 2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 受托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4)第 010527号),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国新资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国新资产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国新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新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产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
法定代表人顾越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成立日期2001年 11月 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94808.765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 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产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产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太保产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产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产险出具的承诺函,太保产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潘艳红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 71号
成立日期2001年 11月 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86282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 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 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 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 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寿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寿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保寿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1.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
法定代表人傅帆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号
成立日期1991年 5月 1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962034.1455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 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 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集团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集团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2.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养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泰康养老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5605848U
法定代表人薛振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2001、2002、 2101、2102、2201、2202单元
成立日期2007年 8月 1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0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 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 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与健康 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 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仅 代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保险兼业代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泰康养老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泰康养老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泰康养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泰康养老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泰康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9UEL9Q
法定代表人程康平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 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 层
成立日期2016年 11月 2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 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 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 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劵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 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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