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外高桥REIT (50804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原标题:华安外高桥REIT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 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投资者概况 根据《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以及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共有【19】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1.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集团股份”或“原始权益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1 职调查基准日,外高桥集团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外高桥集团股份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配售比例 根据外高桥集团股份签署的《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外高桥集团股份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高桥集团股份签署的《关于华安外高桥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外高桥集团股份已承诺,外高桥集团股份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个月;超过 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泰君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 10月)》以及国泰君安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泰君安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 10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华福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华福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华福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陆家嘴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陆家嘴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陆家嘴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6.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宏源汇智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宏源汇智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宏源汇智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7.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2270号),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深圳担保集团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深圳担保集团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8.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国新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且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4)第 010527号),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国新资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国新资产具有 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国新资产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新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产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产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产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太保产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产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产险出具的承诺函,太保产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0.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寿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寿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保寿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1.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太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集团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集团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2.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养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泰康养老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泰康养老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泰康养老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泰康养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泰康养老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1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泰康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