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4-148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5号)同意注册,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9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9,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31.2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8,268.7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9625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 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震裕转债”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并连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4年11月29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其中甲方1和甲方2统一称为“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铁芯新建生产线一期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佳夏、李守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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