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适用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增加电子化学品类别的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 原内容 | 条款 | 拟修订为 |
全文 | 股东大会 | 全文 | 股东会 |
第8条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 第8条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9条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14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15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
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
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
售;国内贸易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
| | |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21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22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27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28条 |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 |
第29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30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
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 | |
第33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 第34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
| | | |
|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前述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
本项的规定。 |
第35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36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 | |
| | 第37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 |
第36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38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的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43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101条、第102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 | 第44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第41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二)审议批准第4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七)审议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 | 第45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审议批准第46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事项;
······
(十五)审议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
且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 | | |
| | | |
| | | |
| | | |
| | | 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十六)审议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
第42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任何担保;
······ | 第46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任何担保;
······ |
第56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 第60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
| | | |
| | | |
| 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 | 的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 | | |
| | | |
| | | |
第77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81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 | |
第78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82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
······ |
第79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前述中小投资者为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含)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第83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前述中小投资者为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82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 | 第86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 |
|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第95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第99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 |
| | | |
第96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100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 | |
| | | |
第97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 第101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
|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得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决议 |
| | | |
| | | |
| | | 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106条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战略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
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总经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总经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 第110条 | 董事会由5-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少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
| | | |
| | | |
第107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111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七)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 |
| | | |
第110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该次交易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批准。
······ | 第114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拟
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该
次交易还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45
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第156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160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
| | | |
| | | |
| | |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159条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
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 | 第163条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根据
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
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净利润现金含量比率低于50%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160条 |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
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需对此向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 第164条 |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需对此向董
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批准。
······ | |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 |
| | | |
第161条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165条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第162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进行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166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进行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
证调整理由,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177条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
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第181条 |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
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 | 第183条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
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第183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188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第189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160条第2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前条第2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190条 | 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191条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第185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 第193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
|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 | |
| | | |
第187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185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195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19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