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利(002309):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原标题:*ST中利: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计划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7 摘 要 ·································································································· 8 正 文 ································································································· 12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 12 一、 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 12 二、 股本结构 .......................................................................................... 12 三、 公司因各类风险陷入危机 ................................................................. 13 四、 预重整和破产重整概况 ..................................................................... 15 五、 资产情况 .......................................................................................... 16 六、 负债情况 .......................................................................................... 16 七、 偿债能力分析 ................................................................................... 17 八、 对中利集团进行协调审理 ................................................................. 18 九、 重大财产处置 ................................................................................... 19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基本情况 ···················································· 20 一、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情况 ............................................................. 20 二、 产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介绍 .......................................................... 20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23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23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 23 三、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 ............................................................. 23 四、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效果 ................................................... 25 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26 一、 债权分类方案 ................................................................................... 26 二、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 26 三、 暂不领受偿债资源 ............................................................................ 29 四、 补充清偿 .......................................................................................... 30 五、 对中利集团及/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同时享有债权的清偿 .................. 30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 ············································································· 32 一、 利用协同优势,获得深度赋能 .......................................................... 32 二、 聚焦线缆业务,重塑市场影响 .......................................................... 33 三、 优化光伏业务,提升运营效益 .......................................................... 35 四、 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 .......................................................... 38 五、 妥善安置原有职工,确保生产运营和社会稳定 ................................. 39 第六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 41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 ............................................................................... 41 二、 重整计划的监督 ............................................................................... 43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 44 一、 重整计划的生效及效力 ..................................................................... 44 二、 资产结构优化安排 ............................................................................ 44 三、 偿债资源的分配 ............................................................................... 44 四、 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 46 五、 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 46 六、 对尚欠中利集团发票的给付 ............................................................. 47 七、 中利集团信用等级的恢复 ................................................................. 47 八、 破产费用的明细与支付 ..................................................................... 48 九、 共益债务的清偿 ............................................................................... 49 十、 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工作的延续 ...................................................... 49 十一、 债权申报审查工作的衔接 ................................................................. 49 十二、 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 50 十三、 重整计划的独立性 ............................................................................ 51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前 言 中利集团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特种线缆及光伏两大业务。受行业政策变化、经营决策失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因素叠加影响,中利集团近年来主营业务持续亏损,负债规模快速增加,金融信用严重受损,流动性资金极度短缺,逐步陷入债务危机与经营困境。如不妥善解决,中利集团情况将进一步恶化,甚至将面临股票被终止上市乃至破产清算风险。此外,腾晖光伏、常州船缆、中联光电等是中利集团线缆以及光伏业务板块的重要子公司,同时与中利集团之间存在大量往来和互相担保。考虑到中利集团子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自身偿债资源的局限性并为一揽子化解债务风险的目的,确有必要统筹对中利集团及重要子公司进行重整。 2023年 1月 18日,江苏欣意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为由,向苏州中院申请对中利集团进行预重整及重整。2023年 2月23日,苏州中院依法作出(2023)苏 05破申 1号《决定书》,决定启动中利集团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中利集团临时管理人。2024年11月 8日,苏州中院依法作出(2024)苏 05破 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欣意对中利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时,苏州中院决定对中利集团以及腾晖光伏、常州船缆、中联光电等公司进行协调审理。2024年 11月 12日,苏州中院许可中利集团继续营业并裁定批准中利集团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中利集团的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江苏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常熟市委市政府等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江苏高院、苏州中院等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为确保中利集团重整成功,实现预重整和重整程序高效衔接,临时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在苏州中院的指导下依法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切实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重整计划的制作是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分析意见,并充分进行了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而形成。如重整计划得以获得苏州中院批准并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则中利集团所面临的证券合规问题、债务风险及经营危机得以根本化解,公司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得到有序恢复和显著提升,从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更加可预期、质效更高的回报。 摘 要 一、对中利集团进行协调审理 腾晖光伏、常州船缆、中联光电等是中利集团线缆以及光伏业务板块的重要子公司,同时与中利集团之间存在大量往来和互相担保。为全面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重整价值和经营价值最大化,需要同步整体化解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债务危机。因此,在最大化保障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中利集团重整计划的前提下,中利集团将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代为清偿等方式向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及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以确保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出资人权益不被调整,实现中利集团整体债务风险的化解。 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中利集团与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各自的出资人、债权人分别进行表决。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中利集团现有总股本 871,787,068股为基数,按照每 10股转增 24.5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135,878,317股股票。转增后,中利集团总股本将由 871,787,068股增加至 3,007,665,385股。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约 2,135,878,317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347,864,578股股票用于抵偿中利集团债务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股票偿债资源; 601,533,077股股票由产业投资人以 0.79元/股的价格有条件受让; 1,186,480,662股股票由财务投资人以 0.80元/股的价格有条件受让。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对应建设工程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和与被担保债权金额孰低者范围内优先受偿。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部分,相应债权人可以选择全部留债展期清偿,也可以选择 67.00%部分留债展期清偿、33.00%部分在债权获得苏州中院裁定确认且中利集团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留债展期期限为 8年,利率为 5年期以上 LPR的 80.00%,留债期间按季付息,第 4年起每年末等额偿还留债本金的 20.00%。 为维持中利集团重整后经营资产完整性,保障重整后中利集团整体盈利能力,针对由中利集团作为主债务人并以除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其他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保留的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参照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进行调整与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将转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但公司仅提供财产担保且不作为主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除外。 (二) 普通债权 中利集团的每户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 8.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8.00万元的部分,以中利集团转增股票抵偿,每户债权人预计每 100.00元债权可分得约 7.78股中利集团股票,以股抵债价格为 12.85元/股。 (三) 劣后债权 中利集团涉及的全部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不再清偿,不占用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 为保障外部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中利集团的债权(包括未实缴出资款等)不作为偿债债权基数,不占用偿债资源,不在本次重整中安排清偿。如后续需要清偿的,则按照劣后债权予以处理。 (四) 暂缓确认债权及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 在重整程序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后仍属于暂缓确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的,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案对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相应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为暂缓确认债权或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源如有不足的,则由中利集团负责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筹措偿债资源进行清偿。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如涉及以转增股票抵偿债务的,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以股抵债价格12.85元/股计算得出债权人可获分配股票数量后,由中利集团按照实际清偿债权当日中利集团股票收盘价折算现金予以清偿。 (五) 暂不领受偿债资源 债权人的债权在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存在保证人、连带能获得的偿债资源,但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为主债务人,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暂不领受期限为重整计划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相关债权人在实际受偿暂不领受的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全额追索。 (六) 补充清偿 在重整计划获得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后,腾晖光伏将通过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方式,在信托项下实现腾晖光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低效资产的清理、确权及处置工作,并将相应的信托受益份额作为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安排以外的额外偿债资源分配给债权最终获得确认的全体债权人。 上述债权人具体包括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已申报暂缓确认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在预重整或重整期间申报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以及已经代为履行的原债权人。对于信托基本要素、信托财产、信托管理机制、信托利益分配等具体内容,腾晖光伏将另行制定信托方案并提请腾晖光伏债权人会议表决,具体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信托方案为准。 四、经营规划方案 本次重整,中利集团将获得产业投资人综合赋能,在妥善化解债务危机及经营困境的同时,逐步甩掉历史包袱、实现主业产能升级改造。重整后,公司将在保持特种线缆和光伏“一体两翼”业务架构基础上,以聚焦特种线缆业务的重塑为基础计划,以提升光伏业务运营效益为长期主要内容,实现两大主营业务的全面升级。 特种线缆业务方面,一是优化运营体系,加强管理、实现降本增效,产业投资人将整合公司特种线缆产能,发挥产业投资人在线缆主材供应链资源优势,降低采购端成本;二是深化市场拓展、提升获单能力,短期稳住基本盘,重点投入公司铁缆、船缆、通信缆等传统优势领域,夺回市场份额。中期在船舶电气化工程等纵向应用领域和储能电站配套电缆等横向市场区域两个维度上拓展创新。长期重点布局电动车和充电桩配套线缆市场;三是升级、完善产能,重点布局海外。对现有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产业布局,顺应中资企业出海趋势,打开海外新能源及特种线缆市场。 光伏业务方面,一是提高运营效率、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光伏主材议价权,降低采购成本,陆续出清落后产能,锚定先进技术路线,伺机实现海内外产能扩张和技术升级;二是扩宽全球市场、深化品牌影响,国内市场将继续提升光伏制造出货量,抓住电站开发和储能业务机遇。海外市场将推动“腾晖”重回 Tier1榜单,巩固加强美国市场,建立分销团队和体系,恢复欧洲、南美、中东、日本、印度等传统市场;三是紧跟技术升级趋势、锚定钙钛矿等先进技术路线,形成多元化技术储备;四是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恢复电站开发业务,开拓创新锂电储能等新业务领域。 注:以上为重整计划摘要,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 文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中利集团前身为常熟市唐市电缆厂,曾用名中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 1988年 9月 5日经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于 2007年 8月 6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1月 27日在深交所主板发行上市,股票代码为 002309。中利集团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317618904,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伟峰,注册资本 87,178.71万元。 中利集团主营特种电缆、光缆、光伏产品和电站业务,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电线、电缆、光缆及附件、PVC电力电缆料、电源插头、电子接插件、电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拉丝、通信终端设备、移动通信终端设备;销售:光纤及光纤预制棒;相关产品的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研制开发环保新材料、通信网络系统及器材、车辆安保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结构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中利集团总股本为 87,178.71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02.98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6,775.73万股,股东总数为27,914户。中利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柏兴,王柏兴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伟峰、中利控股)共计持有中利集团 6,508.33万股股票,占中利集团总股本的 7.47%。中利集团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一)债务风险 受光伏扶贫项目垫资、行业周期下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经营决策失误等内外部因素影响,中利集团近年来逐步陷入债务危机及经营困境。虽然中利集团近年来营业收入整体规模仍较为可观,但呈现逐年下滑趋势,且公司持续亏损严重,2020年至 2023年连续四年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因中利集团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证券合规问题,加之公司金融信用逐步崩坏、供应商账期逐渐缩短,公司资金链已彻底断裂,现金流极度干涸,大量债务陆续到期无法偿付,诉讼执行风险集聚,公司主要运营资产面临被债权人执行、扣划的紧迫风险。 (二)退市风险 2024年 4月 25日,因中利集团经审计的 2023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 负值,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中利”。 2024年 5月 10日,中利集团收到江苏证监局作出的《责令整改决 定》。根据《责令整改决定》,约 18.05亿元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王柏兴及中利控股应在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一款第五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18.05亿元被占用资金,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4年 11月 8日,因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深交所上市规 则》第 9.4.1条第一款第九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3.12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若中利集团 2024年度不能通过破产重整对资产和债务进行彻底重组,实现净资产扭负为正,则中利集团 2024年度期末净资产可能继续为负值,进而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同时,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9.4.18条第一款第五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五)因触及第9.4.1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或者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若中利集团 2024年度不能通过重整妥善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则中利集团将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进而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证券合规风险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中利集团《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中利 180,519.18万元。 2.违规担保问题 根据中利集团《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中利 集团涉及违规担保本金 46,999.00万元。其中,江苏长城资管作为债权人的本金 19,999.00万元的违规担保,秦淮法院已作出(2023)苏 0104民初 11694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利集团在主债务人阿里山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涉及债权人为宿迁开盛创投、担保人为中利集团下级公司宿迁新能源的本金为 27,000.00万元的违规担保,宿迁新能源已就该笔违规担保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担保合同对宿迁新能源不发生效力,宿迁新能源无需承担违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纠纷 2022年 11月 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 利集团及控股股东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 7月 3日,中利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作出的〔202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利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截至 2024年 11月 22日,已有 106户投资者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要求中利集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计索赔金额 9,834,983.19元,人均索赔金额约 9.28万元。 四、预重整和破产重整概况 2023年 1月 18日,江苏欣意以中利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苏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3年 2月 23日,苏州中院作出(2023)苏 05破申 1号《决定书》,决定启动中利集团预重整。同日,苏州中院作出(2023)苏 05破申 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2024年 10月 27日,临时管理人向苏州中院申请将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协调审理腾晖光伏、常州船缆、中联光电等公司。 2024年 11月 8日,经听证及审查,苏州中院作出(2024)苏 05破 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利集团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作出 (2024)苏 05破 50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中利集团管理人。 五、资产情况 (一)账面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苏亚审〔2024〕707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中利集团(单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835,388.11万元,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构成;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中利集团(单体)未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为 825,883.50万元。 (二)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变化情况及评估报告适用性的说明》,假定清算状态下,中利集团全部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6,815.96万元。其中,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 23,040.61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17,961.72万元,固定资产 22,112.44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7,942.05万元。 六、负债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24年 11月 20日,中利集团共有 112户债权人申报了 211笔 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 668,927.02万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8户,申报金额合计 45,555.76万元;有财产担保债权 16户,申报金额合计 297,790.91万元;税款债权 1户,申报金额合计 633.90万元;普通债权 93户,申报金额合计 324,946.45万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存在同一债权人同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普通债权的情况,因此上述分类后的债权人户数加总大于总的债权申报户数。 (二)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 2024年 11月 20日,管理人已对其中 95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完成审查,其中,不予确认 37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债权金额 138,760.06万元;审查确认 66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审查确认金额 467,584.67万元,其中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 61,637.43万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66.94万元,普通债权 405,680.30万元。 上述债权审查金额中,管理人已将预重整期间申报了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因时间变动而增加金额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按照审核确认的计算方式,从预重整期间确定的止息日 2023年 2月 23日(含当日)(三)职工债权调查结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中利集团暂不存在欠付职工债权的情形。 如后续管理人调查发现职工债权的,管理人将对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情况予以公示。 (四)预计债权测算 1.暂缓确认债权 截至 2024年 11月 20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中,因诉讼未决、 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确定的债权申报总额为 35,821.59万元,涉及 16户债权人。 2.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根据中利集团账面记载,并经管理人调查,截至 2024年 11月 8日,中利集团有账面记载但尚未申报债权金额 1,664.10万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债权 2024年 6月 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24〕64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中利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并对中利集团作出处罚。为审慎、合理预估中利集团可能承担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有效维护具有索赔资格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利集团委托价值在线对涉及的投资者损失进行测算。参考价值在线出具的《损失核定报告书》并据此进行匡算,预计总赔偿规模为 50,000.00万元。 七、偿债能力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中利集团破产清算,假定全部有效财产均能够按预计的资产评估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将转化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社保债权后,剩余财产将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 10.22%。 (二)实际受偿率可能低于理论预估值 管理人认为,实现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所记载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存在两个前提,一是资产处置时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二是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能够控制在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是,根据中利集团实际情况及以往破产清算案件中处置破产财产的实践经验,管理人认为在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可能更不乐观。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可能只有假设条件下的 40.00%~60.00%,也就是 4.09%~6.13%。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中利集团可快速变现资产匮乏,债权类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主要资产评估价值合计 51,465.21万元,占中利集团资产总额的 48.18%。考虑到前述资产变现难度大、时间周期长,实际处置所得相较评估价值可能有较大程度的减少。 二是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 17,961.72万元,占中利集团资产评估价值总额的 16.82%。鉴于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需依托于公司持续经营及市场地位得以体现,若中利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必然会对自身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进一步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变现价值。 三是资产处置税、费,以及资产折旧等都会进一步影响实际处置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企业情况的不断恶化,中利集团固定资产将持续折旧减值。同时,机器设备、不动产权等资产处置过程中将产生高额的税、费,相关税、费将须由卖方承担,从而致使资产处置所得将进一步减少。 上述因素都将导致可用于普通债权清偿的财产价值大幅度降低。加之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长,资产处置结果不确定性较高,处置费用可能超过预期。因此,中利集团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八、对中利集团进行协调审理 腾晖光伏、中联光电、常州船缆等公司是中利集团线缆以及光伏业务板块的重要子公司,也是中利集团直接或间接 100.00%持股子公司。目前,因受中利集团影响,前述子公司均陷入严重的经营和债务危机且自身偿债资源有限,同时与中利集团之间存在大量往来和互相担保。如果对中利集团与主要下级公司风险处置分割处理,一是将显著增加整体负债规模,不利于债权人公平受偿;二是可能导致部分公司无法顺利引入重整投资人,在无增量资源注入的情况下,相关公司重整工作难以顺利推进;三是可能破坏中利集团整体运营资产和业务体系的完整性,降低公司整体重整价值。 因此,为全面提升中利集团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重整价值和经营价值最大化,一揽子化解中利集团整体债务危机,须对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统筹进行重整。具体而言,在最大化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以及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中利集团重整计划的前提下,中利集团可以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代为清偿等方式向前述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及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用于支付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各类债务。中利集团与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各家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各自的出资人、债权人分别进行表决。 如届时中利集团的重整计划未能被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则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将无法从中利集团获得偿债资源。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彼时实际情况对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进行调整。 九、重大财产处置 中利集团存在 180,519.18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非经营资金占用实质为中利集团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享有的债权,因金额巨大属于重大财产。中利集团将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涉及的债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追偿,并将追偿所得款项向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债权人补充分配。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基本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情况 为依法合规招募及遴选具备综合实力的重整投资人,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制定了《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旨在通过公平合理的遴选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产业协同的产业投资人和资金雄厚的财务投资人提供更优投资方案,为中利集团重整后发展综合赋能。 根据《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2023年 3月 23日,临时管理人在全 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依法发布了《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公告》,中利集团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步发布了《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公告》,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自此启动。 2023年 7月 24日,临时管理人组织召开预重整投资人评审会议,常 熟市政府相关领导、常熟市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以及财务顾问等有关各方参与评审。评审会议对建发股份及意向牵头财务投资人扬子成信最终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了综合评议并表决通过。 2023年 8月 21日,临时管理人与经评审选定的建发股份在常熟新设 全资子公司产业投资人光晟新能源、扬子成信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确定光晟新能源为产业投资人、扬子成信为牵头财务投资人,并依法进行了公告。此后,因扬子成信与中利集团经多次磋商未能就本次重整核心工作开展达成一致意见,中利集团决定不再与扬子成信缔结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并就该事宜进行了公告。 2024年 11月 8日,中利集团与光晟新能源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 议》,与更换后的牵头财务投资人宁波铭志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利集团重整并指定清算组继续担任管理人的,《预重整投资协议》效力将自动延续至重整程序,《预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临时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由管理人承接。 二、产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光晟新能源系建发股份为确保重整后中利集团不迁址,在常熟市所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23年 8月 18日,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常熟市东南街道黄浦江路 280号。重整成功后,建发股份将
建发股份控股股东为建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国资委。建发集团 2024年位列《财富》世界 500强第 85位、2023年位列《财富》世界500强第 69位。建发股份是建发集团旗下核心成员企业,是以供应链运营和房地产开发为双主业的现代服务型企业,公司业务始于 1980年,1998年 6月由建发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并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建发股份 2023年位列《财富》中国上市公司 500强第 11位。 建发股份自上市以来连续多年高速发展,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以年均近 30.00%的速度增长。建发股份拥有多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产业资源,与中利集团业务契合度较高且具备良好的产业协同基础,能够充分发挥中利集团生产制造优势、赋能公司业务发展经营。 根据建发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建发股份合并口径 营业收入高达 7,636.7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31.04亿元,实现净利润 168.50亿元。合并口径资产总额 8,208.52亿元,负债总额 5,962.13亿元。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上市公司重整纪要》,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出资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由此,才能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中利集团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中利集团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务后已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中利集团,避免中利集团情况持续恶化以致其面临退市和破产清算风险的局面发生,出资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中利集团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需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以中利集团现有总股本 871,787,068股为基数,按照每 10股转增 24.5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 2,135,878,317股股票。转增后,中利集团总股本将由 871,787,068股增加至 3,007,665,385股,最终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形成的 2,135,878,317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约 347,864,578股股票以 12.85元/股的价格用于抵偿中利集团债务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股票偿债资源,整体化解中利集团债务风险;1,788,013,739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受让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中利集团的破产债权以及为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提供现金偿债资源。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受让价款在支付完毕前述款项后如有剩余的,则用于补充中利集团流动资金。 三、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 (一)产业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价格支付完毕转增股票受让价款; 2.以现金形式就中利集团为承担违规担保债权清偿责任所实际付出 的偿债资源对中利集团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中利集团实际支付的偿债现金以及偿债股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以股抵债价格折算为现金后的合计金额; 3.如中利集团对潜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预留的偿债资源不 足的,则由中利集团依法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或提供对应等值财产予以清偿;如仍有不足的,由产业投资人负责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或提供对应等值财产兜底补足; 4.承诺自转增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利集团股票; 5.为中利集团提供资源支持并实现产业资源整合。产业投资人将凭 借与中利集团战略发展高度契合的优势,以及自身良好的企业信誉、强大的供应链保障实力、较强的资金资本优势和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帮助中利集团整合产业资源,补充运营资金,实现线缆、光伏两大主营业务升级,全面改善提升中利集团的盈利能力。具体详见“第六部分 经营方案”。 (二)财务投资人 全体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1.在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0.80元/股价格支付完毕转增股票受让价款; 2.将代为履行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关联方对中利集团等额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所需款项 680,357,091.42元全额以现金形式汇入管理人银行账户。 如新发现除已公告并解决的 1,805,191,913.44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且在重整受理日前已发生的,则由全体财务投资人在各自投资份额内负责解决; 3.各财务投资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且不谋 求对中利集团的实际控制权。在持有中利集团股票期间,不会通过增持股份、发起股东大会投票、任命董事、影响董事会构成或其他方式争取或取得中利集团控制权,不会对中利集团的日常经营决策进行干预或影响,积极配合中利集团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4.承诺在转增股票登记至各财务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效果 前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获实施,中利集团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实施重整而减少。而且,重整完成后,随着证券合规问题的妥善解决、债务危机与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中利集团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将显著提升持续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显著提升,全体股东所持有的中利集团股票也将成为更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利集团债权将划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中利集团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对应建设工程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中利集团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其对应的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与被担保财产数额孰低者范围内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能优先受偿部分将依法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但公司仅提供财产担保且不作为主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除外。 为维持中利集团重整后经营资产完整性,保障重整后中利集团整体盈利能力,针对由中利集团作为主债务人并以除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其他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保留的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参照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进行调整与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依法可以优先受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任一方案获得清偿:第一,全额留债展期清偿;第二,67.00%的部分留债展期清偿,33.00%的部分在债权获得苏州中院裁定确认且中利集团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前述两种清偿方案下留债展期清偿的具体安排均为: 1.留债期限:八年,自重整计划生效日的次日起满 12个月为第一年,以此类推计算八年的留债期限。 2.留债利率:留债期间利率按五年期以上 LPR的80.00%计算,日利 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 360天计算。 3.本金偿还方式和时点:第四年开始偿还本金,每年末偿还留债本 金的 20.00%。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4.利息支付方式和时点:首个起息日为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之日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 2025年 6月 30日。后续按季付息,以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日为结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5.担保措施: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措施根据留债安排相应调 整,财产担保范围相应调整为留债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本重整计划规定获得后续清偿。重新签署的协议中不得约定本重整计划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对于同一财产同时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该财产的清算价值首先对应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金额,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清算价值有剩余的,再计算可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金额。 如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物估值为 0,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担保物对应剩余估值为 0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应的担保物权自法院裁定本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消灭,债权人有义务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30日内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债权人完成抵质押物注销登记后,方可按本重整计划规定获得后续清偿。如债权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留债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应当解除以担保财产设立的担保手续,未及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的,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消灭。由于留债期间分期还本,在留债主体每期还本后,债权人应当配合就已偿还本金部分分期解除担保财产的抵质押登记。 留债金额根据本重整计划确定后不再调整。留债期间,经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一致,留债主体可以非信托方式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担保物/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不能超过留债总额。 (二) 普通债权 中利集团的普通债权按照如下方案进行调整与清偿: 1.80,000.00元(含本数)以下部分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债权人在 80,0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债权部分,由中利集团在其债权获得苏州中院裁定确认且中利集团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现金后一个月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为避免歧义,同一户债权人同时对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多个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其 80,0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债权部分在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受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80,000.00元。 2.80,000.00元以上部分采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 每户普通债权人每 100.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 7.78股中利集团股票,股票抵债价格为 12.85元/股。每户普通债权以此计算所得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的,则向上取整,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 普通债权人在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中利集团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须予以减免的部分。 (三) 劣后债权 中利集团涉及的全部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不再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为最大限度利用偿债资源,避免挤占外部债权人的偿债资源,最大程度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内部债权交叉循环追索影响重整计划执行,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中利集团的债权(包括未实缴出资款等)不作为偿债债权基数,不占用偿债资源。如后续需要清偿则按照劣后债权处理。 (四) 暂缓确认债权及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 在中利集团重整程序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后仍属于暂缓确认债权或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含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将按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方案对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相应债权依法确认后,债权人可按同类型债权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为暂缓确认债权或未申报债权预留偿债资源如有不足的,则由中利集团按照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筹措偿债资源进行清偿。同类性质债权清偿方案如涉及以转增股票抵偿债务的,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以股抵债价格 12.85元/股计算得出债权人可获分配股现金予以清偿。 (五) 债权确认和受偿的币种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或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以苏州中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债权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管理人将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债权金额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管理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以人民币清偿各类债权,原则上不接受外币清偿。 三、暂不领受偿债资源 债权人的债权在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之外存在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可以选择暂不领受按照前述债权清偿方案所能获得的偿债资源,但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为主债务人,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具体而言: 相关债权人可以选择暂不受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如相关债权人的债权由多笔构成,则相关债权人可根据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选择全部或者部分暂不领受。暂不领受期限为重整计划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暂不领受偿债资源不视为对债权的清偿,亦不视为《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相关债权人在实际受偿暂不领受的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拟采用该种方式的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苏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向管理人发出《暂不领受偿债资源的告知书》。若债权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同意按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在申请暂不领受的债权人实际受偿偿债资源前,债权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向其他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的情况,并区分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清偿明细,管理人将在其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以按重整计划规定相应的偿债资源向其进行清偿。 需要说明的是,若在暂不领受期间内,相关债权人书面申请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则管理人按重整计划规定将予以保管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计息)。 如债权人选择领受偿债资源的,则债权人在获得相应偿债资源清偿后,视为该债权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须予以减免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索。 四、补充清偿 本次重整,为有效改善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最大限度提升和改善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在重整计划获得苏州中院裁定批准后,腾晖光伏将通过设立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方式,在信托项下实现腾晖光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低效资产的清理、确权及处置工作,并将相应的信托受益份额作为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安排以外的额外偿债资源分配给债权最终获得确认的债权人。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置入前述信托的资产范围同样也包括中利集团拟剥离的资产。 上述债权人具体包括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已申报暂缓确认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在预重整或重整期间申报但最终获得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以及已经代为履行的原债权人。对于信托基本要素、信托财产、信托管理机制、信托利益分配等具体内容,腾晖光伏将另行制定信托方案并提请腾晖光伏债权人会议表决,具体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信托方案为准。 五、对中利集团及/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同时享有债权的清偿 如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并经苏州中院予以裁定确认的,不重复清偿,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原则上,由主债务人作为偿债主体根据其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如主债务人同时为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则偿债主体为中利集团;如主债务人非中利集团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且中利集团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同时为还款义务人的,则偿债主体为中利集团。 如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中利集团及协调审理下级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经苏州中院予以裁定确认且可同时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债清偿的,不重复清偿,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原则上,由主债务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留债清偿。经与中利集团协商,债权人也可选择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体留债清偿并重新签署协议,但在各公司的留债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若债权人可选择的留债总金额大于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的,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30日内书面选择一旦做出,不得更改。债权人逾期未确定留债金额分配的,管理人有权确定相关债权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如担保主体非中利集团或协调审理下级公司的,则留债主体原则上为中利集团。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 本次重整,中利集团将引入实力雄厚的产业投资人获得综合赋能,在妥善化解债务危机及经营困境的同时,逐步甩掉历史包袱、实现主业产能升级改造。重整后,中利集团与产业投资人将立足良好合作基础,充分利用深度协同优势,在保持“一体两翼”业务架构基础上,以聚焦特种线缆业务的重塑为基础计划,以提升光伏业务运营效益为长期主要内容,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为关键举措,真正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一、利用协同优势,获得深度赋能 (一) 立足良好合作基础,实现快速恢复发展 产业投资人控股股东建发股份与中利集团具备良好产业合作基础,双方自 2020年即开始在光伏业务开展深度合作,合作模式为建发股份负责上游原材料的采购,并交由山东基地、泰国基地进行加工、生产,然后利用腾晖光伏的品牌、渠道完成产品的出口和境外销售。通过长期合作,产业投资人熟悉中利集团核心团队以及各项制度,对中利集团产业价值始终高度认可,并对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具有深刻洞察。特种线缆业务方面,即使当前处于极端困难情况,公司线缆业务整体经营仍保持稳定,且能够中标中国铁路、中远海运、中海油、中国船舶等大额订单。光伏业务方面,腾晖光伏在欧美等海外市场具有良好基础,在当前光伏市场下行情况下仍能获取海外优质订单。 正是基于产业投资人对中利集团产业价值的高度认同,在中利集团预重整的过渡期内,产业投资人通过供应链合作赋能中利集团光伏业务、积极制定特种线缆业务合作经营方案、向中利集团下级公司常州船缆提供共益债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中利集团的生产经营,以确保中利集团得以挽损存续,有效保全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重整价值。 重整后,凭借前述合作基础及深入了解,同时依托产业投资人的国资背景、良好的企业信誉、专业的技术人才、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以及较强的资金实力,中利集团信用将显著提升,公司资产价值、“腾晖”品牌价值、公司业务价值将得到极大释放,产业投资人能够迅速帮助中利集团步入正轨,大大节省产业并购后的磨合期,实现快速恢复和发展。 (二) 主营业务高度契合,形成深度协同优势 产业投资人控股股东建发股份与中利集团两大主营业务高度契合,能够形成深度产业协同优势。特种线缆业务方面,线缆业务主要原材料为铜材,可充分发挥产业投资人控股股东在线缆主材的供应链资源优势;同时,建发股份体系内地产板块实力强劲,未来中利集团可与建发地产板块深入合作,开拓家装、建筑等领域线缆市场;此外,依托建发股份所持物业、房地产等资源,可配套推进光充储项目等。光伏业务方面,建发股份下设新能源业务板块,主营锂电材料和光伏供应链业务,2023年实现约(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