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20华集1 (1631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第34次)
债券简称:H20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年度第 34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情况 2024年 12月 9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辽 01民初1688号。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4年 9月 14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1、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债券本金损失 120,000,000.00元; 2、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债券利息损失 6,064,109.59元(以债券本金12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95%计算,自 2020年 1月 15日起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对被告一重整申请之日即 2020年 11月 20日); 3、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900,000元; 4、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 1-3项合计人民币 126,964,109.59元)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4年 12月 6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辽 01民初 1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重整工作,并根据重整进展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本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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