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60368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皖天然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吴佳玥 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3日召 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 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14点00分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 代表股份342,031,808股。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22,205股。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1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42,954,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982%。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选举徐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王肖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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