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自天正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
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自天正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
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
|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
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3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
| 司集中托管。 | 中存管 |
4 | 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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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6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该等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该等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进行,符合条件的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7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 |
| 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8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
|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9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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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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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连续12个月
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
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1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12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召集人将不能再对通知
中所列事项修改提案内容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召集人将不能再对通知中
所列事项修改提案内容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
| |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3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14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
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预算管理委员会
讨论确定的预算指标预报表、预算管
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的年度预算方
案、预算调整修正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
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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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选
聘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
薪酬和奖惩事项。规范任期管理、科
学确定契约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
格考核退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选
聘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业绩考核、
薪酬和奖惩事项。规范任期管理、科
学确定契约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
格考核退出;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
|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1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有权决定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有权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有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有权决定单笔
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有权决定占上市 |
| | |
| 权决定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且金额不
超过 500万元的对外捐赠;超过上述
权限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另行制定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的对外捐赠;超过上述权限事项均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另行制定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16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17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4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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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19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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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
20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帐册外,将不另立会计帐册。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帐册外,将不另立会计帐册。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
21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22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具备证券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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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23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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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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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
|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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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在应当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7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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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28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
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除上述修订条款,《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将全文中“股东大会”调整为 “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