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LOF (16070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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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2月13日 19:10:2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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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沪深300LOF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Y类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为适应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需要,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旗下 4只公募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改,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份额类别。本次修订不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
现将基金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增加 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名单
| 序号 | 基金全称 | 基金托管人 |
| 1 | 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 2 | 嘉实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 3 | 嘉实沪深 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 4 | 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二、增设 Y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次修订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原有各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如有)不适用个人养老金投资业务,原有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Y类基金份额是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并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除遵守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及简称如下:
| 序号 | 基金代码 | 基金简称 |
| 1 | 022890 | 嘉实沪深 300ETF联接(LOF)Y |
| 2 | 022905 | 嘉实中证 A500ETF联接 Y |
| 3 | 022897 | 嘉实沪深 300红利低波动 ETF联接 Y |
| 4 | 022915 | 嘉实中证 500ETF联接 Y |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各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Y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管理费与托管费
为了更好地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需要,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上述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实施 0.15%的年管理费率及 0.05%的年托管费率。各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各自的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和托管费。
2、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申购费与赎回费
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1)嘉实沪深 300ETF联接(LOF)Y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M<50万元 | 0.75% |
| 50万元≤M<200万元 | 0.60%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50% |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嘉实中证 A500ETF联接 Y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M﹤50万元 | 0.50% |
| 50万元≤M﹤100万元 | 0.30% |
| M≥100万元 |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
(3)嘉实沪深 300红利低波动 ETF联接 Y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M﹤50万元 | 0.6% |
| 50万元≤M﹤200万元 | 0.4%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2% |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
(4)嘉实中证 500ETF联接 Y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M<50万元 | 0.6% |
| 50万元≤M<200万元 | 0.4%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2% |
| M≥500万元 | 单笔 1000元 |
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各基金具体的费率结构详见基金合同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Y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每只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四)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但 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原有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不变。各基金具体的收益分配方式详见基金合同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 2024年 12月 13日起办理嘉实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嘉实沪深 300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只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
投资者可自 2024年 12月 18日起办理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六)Y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
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其份额首笔申购当日对应的该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七)Y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各基金 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投资于 Y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
1、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除遵守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Y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需来自投资者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接受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各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各托管协议将根据相应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进行同步修订。
本次对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欲了解各基金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合同。
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于 2024年 12月 1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本次修订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相关风险。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00-8800)咨询。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12日
附:《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一、
前言 |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以及 2004年 8 月 17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以及 2004年 8 月 17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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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释义 | 无 |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22年 11月 4日颁布并实施
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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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 注册登记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人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Y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人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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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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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
| | 统; | 算系统; |
| |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I类
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A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Y类基金份额
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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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
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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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或
I类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
为 A类、C类、I类和 Y类四类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不适用个
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
份额;不适用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类或 I类基金份额;针对个
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并通过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称为 Y类基金份额,Y类份额收
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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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C类或 I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中列示。
本基金 A类、C类和 I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
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和 I类基金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C类、I类
和 Y类四类不同的类别。不适用个人养
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
额;不适用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或 I类基金份额;针
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并
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称为 Y类基金份额,Y类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
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 A类、C类、I类和 Y类基金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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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C类和 I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各类份额的
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和 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
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未来 I类
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相
互转换业务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告中列明。 | 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
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I类
和 Y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I类和 Y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由于各类份额的费用不同,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
和 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
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
间不能相互转换,未来 I类基金份额与
其他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相互转换业务
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
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个人养老金账
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
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
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
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
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
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
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告中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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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
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
有联系也有区别: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
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
求,实物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作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既可以
通过银行等场外代销机构申购和赎回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或 C类基金份额
和/或 I类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
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进行 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十二)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
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
有联系也有区别: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
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
求,实物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作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既可以
通过银行等场外代销机构申购和赎回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或 C类基金份额
和/或 I类基金份额和/或 Y类基金份额,
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或进行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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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包括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C类基金
份额和 I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
和赎回,不上市交易。本章是有关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包括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C类基金
份额、I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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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场所请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赎回,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申购、
赎回场所请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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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
额;C类基金份额和 I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
购人承担,归销售机构所有。本基金的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
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调整方
案应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
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 A类基金
份额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 (六)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
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C类基金份额和 I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由申购相应类别的投资人承
担,归销售机构所有。本基金的赎回费
由赎回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
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申
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
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 Y类基金份额实施
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A类基金份额
和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调整方案应在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
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申购费等
实行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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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
(10)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
金基金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接受 Y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十、 | (二)召开事由 | (二)召开事由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或销
售服务费;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或销
售服务费;对 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和托
管费实施优惠; |
| | | |
| 十
二、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及基
金间
的转
换 |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
法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
法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对 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等事项
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 |
| | | |
| 十
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I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A类基金
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Y类基金份额
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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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和
I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
和 I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
转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I
类和 Y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C类、I类和 Y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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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六、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I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Y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对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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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额、I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十
九、
基金
财产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
费用。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针对 Y类基金份额,非因投资
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
执行 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结算资
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十、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I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
| | | |
| | | |
| | | |
| | | |
| 二十
一、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 |
| | | |
| | 无 | 4、本基金可对 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二十 |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
|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
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
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 A类、C类和 I类基金份额分红
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 Y类基
金份额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
资; |
| | | |
| | | |
| | | |
| 二十
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包括:
……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包括:
……
23、本基金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
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附:《嘉实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一
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 | | |
| | | |
| 第二
部分
释义 | 无 | 15、《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22年 11月 4日颁布并
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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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
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 |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
额分为 A类、C类和 Y类三类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
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A类基金份额:指不适用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额:指不适用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
基金业务设立的,并通过个人养老金资
金账户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Y类份
额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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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三
部分
基金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C类和 Y
类三类不同的类别。其中,不适用个人 |
| | | |
| | | |
| | | |
| 的基
本情
况 |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
额。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适
用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
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设立的,并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称为 Y类基金份
额,Y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
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个人养老金账户管
理的相关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
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
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
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
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
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
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详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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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无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申购、赎回的销
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 | | |
| | | |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和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
| | | |
| | | |
| | | |
| |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
财产。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4、A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用由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针
对 Y类基金份额实施豁免申购费等销售
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
费用除外),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2、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
基金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接受 Y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无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法律法规对 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等事项
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 |
|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一、召开事由
2、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属于以下情况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一、召开事由
2、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属于以下情况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对 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和托管费
实施费率优惠;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 |
|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
| |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针对 Y
类基金份额,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
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Y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 | | |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
| | | |
| | 无 | 4、本基金可对 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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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类基金份额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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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26、本基金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
的;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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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 | |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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