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20:40:40 中财网

原标题:晶科能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股股份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 Stock Exchange)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或“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境外发行 GDR新增境内基础 A股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股股份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行业、技术、财务、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须重点强调的是,本所亦不具备对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其相关后果进行判断的技能。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发行人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并由相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法律函件或说明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及其境外控股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法律函件或说明确认的引述,本所不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法律函件或说明确认等文件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晶科能源/公司/ 发行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有限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晶科能源投资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JinkoSolar Investment Limited),发行人控股 股东,系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的公司,曾用名为栢嘉科技有限公司 (Paker Technology Limited)、晶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JinkoSolar Technology Limited)
晶科能源控股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系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纽约证券 交易所股票代码:JKS
GDR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基础股份/基础 A 股股份发行人本次境外发行GDR对应在中国境内新增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A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 行上市发行人本次境外发行 GDR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 Stock Exchange)上市之行为
上饶佳瑞上饶市佳瑞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上饶润嘉上饶市润嘉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市卓领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上饶卓群上饶市卓群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宁波榕欣宁波榕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曾用名为宁波 榕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兴睿和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和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 股东
上饶卓领上饶市卓领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嘉兴晶能嘉兴晶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共青城云晶宁波云尚云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曾用名为 共青城云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云晶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饶凯泰贰号上饶市凯泰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上饶凯泰上饶市凯泰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杭州庆兴杭州庆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人
嘉兴兴晟东研嘉兴兴晟东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人
北京春霖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人
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
浙江晶科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
上饶晶科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曾用名为上饶市 晶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海宁晶科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曾用名为晶科能 源科技(海宁)有限公司
山西晶科能源贰 号山西晶科能源贰号智造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
海宁智造海宁晶科能源智造有限公司,发行人控制的境内企业
晶科中东JinkoSolar Middle East DMCC,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
晶科美国JinkoSolar (U.S.) Inc.,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
晶科美国工厂Jinko Solar (U.S.) Industries Inc.,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
晶科越南工厂Jinko Solar (Vietnam)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 业
重要境内子公司2024年 1-9月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10%以上的境内控股子公司,重要境内子公司包括浙江晶科、上饶晶科、 海宁晶科和海宁智造
重要境外子公司2024年 1-9月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10%以上的境外控股子公司,重要境外子公司包括晶科中东、晶科美国 工厂、晶科美国和晶科越南工厂
重要子公司重要境内子公司及重要境外子公司
主要土地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10,000平方米以 上的生产经营用地
主要房屋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 产经营用房
主要境内商标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与主营业务相关(即类号为 9、19) 的商标
主要境外商标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于欧洲、美国等公司境外主要市场注 册的与主营业务相关(即类号为 9、19)的商标
主要专利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核心技术及产品所使用的已获授予专利权
主要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正在使用或预计可能使用的已登 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主要域名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正在使用或预计可能使用的已登 记域名
主要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受到的罚款金额在 10万元人民币 及以上或等值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重大合同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正 在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2024年 1-9月前 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2024年 1-9月前五大客户签署的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4年 9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名的融资合同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正在履行的金额前五名的投资合同
晶科能源投资 法律意见书》WONG POON CHAN LAW & Co.于 2021年 2月 8日、2021年 8月 12 日、2022年 8月 31日、2022年 10月 20日、2023年 9月 15日及 2024 年 11月 6日出具的关于晶科能源投资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确认文件
晶科能源控股 法律意见书》CAREY OLSEN HONG KONG LLP于 2021年 4月 26日、2021年 8月 13日及 2022年 9月 1日、2022年 11月 16日及 APPLEBY于 2023年 9月 15日及 2024年 11月 6日出具的关于晶科能源控股的法律意见书 或书面确认文件
《迪拜法律意见 书》Al Tamimi & Company Ltd.于 2021年 3月 23日、2021年 9月 6日及 2022年 9月 12日、2022年 11月 16日、2023年 9月 20日及 2024年 11月 12日出具的关于晶科中东的法律意见书
《晶科美国工厂 法律意见书》GreenbergTraurig, PA于 2021年 4月 26日、2021年 6月 30日及 2022 年 8月 23日、2022年 10月 27日、2023年 9月 15日及 K&L GATES 于 2024年 11月 19日出具的关于晶科美国工厂的法律意见书及尽调报 告
《晶科美国法律 意见书》DHH Washington DC Law Office, P.C.于 2021年 3月 31日、2021年 9月 7日、2022年 10月 31日及于 2024年 10月 31日出具的关于晶科美国 的法律意见书
《晶科越南工厂 法律意见书》ZIcOlaw (Vietnam) Ltd于 2021年 8月 24日及 RUSSIN &VECCHI于 2023年 9月 18及 2024年 11月 19日出具的关于晶科越南工厂的法律 意见书
《美国双反法律 意见书》GDLSK LLP于 2021年 3月 19日、2021年 8月 3日、2022年 8月 9 日、2022年 10月 17日、2023年 8月 23日及 2024年 11月 1日出具 的关于美国双反调查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法律函件或说明确认,包括《晶 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控股法律意见书》《迪拜法律意见 书》《晶科美国工厂法律意见书》《晶科美国法律意见书》《晶科越南 工厂法律意见书》《美国双反法律意见书》《境外专利法律意见书》
境外专利代理机 构及专利律师Bayes PLLC、LegalLight Uni-intel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Firm、SONN PATENTANW?LTE GmbH & Co KG、Taylor Wessing、Prinz & Partner mbB、Herrero & Asociados、Germain Maureau、Buzzi, Notaro & Antonielli d'Oulx、AOMB Intellectual property、Taylor Wessing LLP
《境外商标尽职 调查报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江西赣通律师事务所于 2024年 11月 12日出具的《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外下 属子公司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
《境外专利法律 意见书》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律师就发行人的境外专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美国双反案件代 理律师GDLSK LLP
美国搜查事件代 理律师Sidley Austin LLP
境外律师WONG POON CHAN LAW & Co.、CAREY OLSEN HONG KONG LLP、 APPLEBY、DHH Washington DC Law Office, P.C.、Al Tamimi & Company Ltd.、GreenbergTraurig, PA、K&L GATES、ZIcOlaw (Vietnam) Ltd 、 RUSSIN &VECCHI、美国搜查事件代理律师及美国双反案件代理律师
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饶市市监局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前为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 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 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 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股股份的律师工作报告》
最近三年审计报 告天健对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 具的天健审[2022]3568号、天健审[2023]5808号及天健审[2024]3067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4年三季报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发行预案》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股股份的发行预案》
《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报告》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0509 号)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股股 份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23年 12月 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06号)
《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15号)
《境外发行试行 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43号)
《业务监管规 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 公告〔2023〕50号)
《存托凭证暂行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 办法(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112号)
《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 〔2023〕29号)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部令第 223号)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 公告〔2010〕33号)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 1-9月
境内/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境内法律/中 国境内法律法规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 10月 1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 2024年 11月6日召开了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股股份发行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前述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上述发行方案的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备案以及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 Stock Exchange)、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和/或其他相关境外监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下同),发行人的前身晶科有限成立于 2006年 12月 1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系以晶科有限截至 2020年 10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发行人系由晶科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 12月 25日取得了上饶市市监局核发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中国境内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预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预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预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将不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结果、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相关行政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就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的合法经营情况、境外诉讼、仲裁案件、政府调查及搜查等事宜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下同)、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下同)、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下同)、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http://www.sse.com.cn/、https://www.bse.cn/,下同)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2.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预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美国 1GW高效组件项目、山西二期 14GW高效组件一体化生产线项目、山西二期 14GW切片与高效电池片一体化生产线项目、山西二期 14GW单晶拉棒切方一体化生产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因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 2024年三季报,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晶科能源投资持有发行人 586,207.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8.59%,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根据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三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控股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进行访谈确认,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通过对晶科能源控股的控制权,进而实现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并且其在境内股东层面的持股情况进一步巩固了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 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仅考虑本次发行导致的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晶科能源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53.26%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通过上饶润嘉、上饶卓群、上饶卓领、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凯泰、上饶凯泰贰号合计持有公司 9.40%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材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审计机构主要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条所述“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境外发行试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符合《境外发行试行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发行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了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符合《境外发行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3.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不存在《境外发行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2)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3)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4)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4.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合格国际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属于境外投资者,符合《境外发行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业务监管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年度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4〕3067号《审计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发行人不存在《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价格按照 GDR与基础 A股股份转换率计算后的金额原则上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基础 A股股份收盘价均价的 90%,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 GDR可以在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基础 A股股份进行转换。根据《业务监管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的 GDR自上市之日起 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基础 A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 GDR自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证券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回购、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分拆或合并、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导致发行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 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 A股股份的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业务监管规定》对投资者的相关要求,避免因本次发行出现“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 10%;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 A股权益的比例合计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的情形,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存托凭证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前文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存托凭证暂行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在上交所上市满一年,且不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符合《存托凭证暂行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 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 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 200亿元,符合《存托凭证暂行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 18号》《境外发行试行办法》《业务监管规定》《存托凭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是由晶科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 16名,分别为晶科能源投资、上饶佳瑞、上饶润嘉、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卓群、宁波榕欣、兴睿和盛、上饶卓领、嘉兴晶能、共青城云晶、上饶凯泰贰号、上饶凯泰、杭州庆兴、嘉兴兴晟东研、北京春霖和中信建投投资。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晶科有限整体变更前的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晶科有限全体股东签订了关于晶科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2020年 12月 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有关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发行人资产清单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瑕疵情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二)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及其提供的财务人员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有关人事和财务负责人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经本所律师通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员进行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16名法人和有限合伙企业发起人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 2024年三季报,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为晶科能源投资、上饶润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卓群、上饶佳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上饶卓领和西藏云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云尚云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截至 2024年9月 30日,晶科能源投资持有发行人 586,207.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8.59%,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控股持有晶科能源投资 100%的股权,晶科能源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 58.59%的股权。根据《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投资依据香港地区法律合法设立,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晶科能源投资有效存续。”根据《晶科能源控股法律意见书》,“晶科能源控股系根据开曼法律合法设立的企业,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晶科能源控股有效存续。”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晶科能源控股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美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网络进行检索查询,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合计间接持有晶科能源控股 39.43%的表决权。根据《晶科能源控股法律意见书》,“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共同实际控制晶科能源控股。”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晶科能源控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 100%的股权,晶科能源投资持有发行人 586,207.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8.59%。

此外,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的股东中上饶润嘉、上饶卓群、上饶卓领、上饶凯泰、上饶卓领贰号及上饶凯泰贰号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合伙企业。该等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 103,448.00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10.34%。

综上,本所认为,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通过对晶科能源控股的控制权,进而实现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并且其在境内股东层面的持股情况进一步巩固了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仙德、陈康平及李仙华能够共同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是由晶科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 16名,分别为晶科能源投资、上饶佳瑞、上饶润嘉、上饶卓领贰号、上饶卓群、宁波榕欣、兴睿和盛、上饶卓领、嘉兴晶能、共青城云晶、上饶凯泰贰号、上饶凯泰、杭州庆兴、嘉兴兴晟东研、北京春霖和中信建投投资。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无产权界定和确认方面的纠纷及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设立以来分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2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及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权总计发生了3次股本变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控股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进行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未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展经营受到中国境内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4家重要境外子公司。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境外法律意见书意见截止日,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依实际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经营。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一直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的相关业务,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未支付到期金钱债务产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晶科能源投资、晶科能源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调查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以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发行人就该等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天健、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等事项。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并规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分别作出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根据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晶科能源投资的商业登记证、《晶科能源投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1. 发行人境内物业使用情况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发行人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取得权证的及租赁的主要土地使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的主要土地使用情况”,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取得权证的及租赁的主要房屋使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的主要房屋使用情况”。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重要境内子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的主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财产权属界定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部分自有用地、自有及租赁房屋的瑕疵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及法律障碍。

2. 发行人境外物业使用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承租 3处房产及 4处土地,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承租物业”。

(二)在建工程
根据 2024年三季报、发行人提供的项目立项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余额)为4,591,384,548.20元。

(三)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检索查询,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内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商标”之“(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内商标”。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主要境内商标,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根据《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外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商标”之“(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外商标”。

根据《境外商标尽职调查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主要境外商标均为登记在发行人名下的商标,不存在他项权利,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下同)检索查询,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主要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之“(一)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内专利”。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在中国境内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该等在中国境内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查询,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主要专利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之“(二)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境外专利”。

根据《境外专利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依据专利注册地的法律合法拥有上述在中国境外已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存在他项权利,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知识产权”之“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著作权,该等著作权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工业与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查询,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域名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知识产权”之“4.域名”。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四)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重要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共有 4家重要境内子公司、4家重要境外子公司。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及合同履行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合同主要分为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融资合同及投资合同,该等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客户、供应商函证及对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等就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履行情况等问题进行访谈确认,以及与天健、发行人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工商、税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除《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 2024年三季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4年三季报、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及相关文件,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减资行为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内部决议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公告材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合并、分立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三次修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其生效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发行人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符合其生效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在重大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发行人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高级管理人员共 5名,分别为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1名,副总经理 2名,董事会秘书 1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为金浩、郭志球、张昕宇。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上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签署的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示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期限未满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发行人共有 3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金浩、张昕宇、郭志球。根据该等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该等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所任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
1金浩副总经理
2张昕宇电池研发总监
序号姓名职位
3郭志球组件研发总监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相关人员提交的辞职申请和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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