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301622):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21:11:14 中财网
原标题:英思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4-001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898.29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2.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4,805.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7,058.2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1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1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12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开发区支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年 12月 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万 元)募集资金用途
包头市英思特稀 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包头分行15408684024637,553.69消费类电子及新能 源汽车高端磁材及 组件扩产项目
包头市英思特稀 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49010078801500 0025873,900.86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包头市英思特稀 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包头开发 区支行15200014801300 03912234,131.60智能工厂 4.0平台 建设项目
包头市英思特稀 磁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包头青 山支行86102610142100 458313,787.83补充流动资金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058.25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开发区支行”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名义签署;“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以下称“甲方”)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丙 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开发区支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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