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宏辉集团(00183):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贷款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代號:183) 須予披露交易 提供貸款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借款 人訂立貸款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1,000,000美元(相當於 幣7,800,000元)的定期貸款融資,當中附有(i)貸款按年利率6%累計並應於 最後還款日支付的實物利息及(ii)貸款按年利率8%累計並應於每個利息支付 日按季度支付的利息,且以轉讓契據及擔保作為抵押。 上市規則的涵義 根據貸款協議提供貸款構成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財務資助。 由於經參考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計算有關貸款的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率超 過5%但均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提供貸款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 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申報、通知及公佈規定。言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作為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根據其中所載的條款及條件向借款人提供最高1,000,000美元(相當於幣7,800,000元)的貸款。 貸款協議 貸款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作為貸款人) (ii) 借款人(作為借款人) 貸款: 1,000,000美元(相當於幣7,800,000元) 可提取期: 自貸款協議日期至以下較早日期止的期間:(i)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經貸款人同意的較後日期) 或(ii)根據貸款協議的條文悉數提取、註銷或終止貸款 的日期 利息: 貸款應承擔(i)貸款按年利率6%累計的實物利息(應於 最後還款日支付)及(ii)貸款按年利率8%累計的利息(應 於每個利息支付日按季度支付)(連同實物利息,統稱 「利息」)。 違約利息: 較每項利息年利率高2%計算的利息 最後還款日: 夾層貸款協議項下最後還款日(即(i)初始到期日或(ii)延期到期日(夾層貸款協議項下所訂明的延期選擇權 獲行使後))後5個銀行?業日,借款人應於該日悉數償 還貸款連同其累計利息。 貸款目的: 貸款應由借款人申請並專門用於撥付其在夾層貸款 協議項下的資金承擔。 還款: 貸款連同實物利息以及貸款任何累計利息應於最後 還款日悉數支付。 強制還款及提前還款: 於以下情況,借款人應強制償還或提前償還貸款:(i) 夾層貸款協議終止或取消;及 (ii) 發生夾層貸款協議第7.2條項下的任何強制提前 還款事件;及 (iii) 此外,夾層貸款協議的借款人可行使其自願提前 償還(全部或部分)夾層貸款的權利。借款人有責 任強制提前償還╱償還貸款,金額相當於借款人 根據夾層貸款協議收取自願提前還款(括全部 累計利息)的有關部分。 抵押: 以本公司為受益人有關所有索賠、權利、費用、留置 權、期權、產權負擔、股權及第三方權益的轉讓契據, 金額為1,000,000美元(相當於幣7,800,000元),為借款 人根據夾層貸款協議的總資金承擔。 個人擔保 擔保人以本公司為受益人所提供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擔保,保證借款人準時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據此、因此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責任。 貸款協議、轉讓契據及擔保各自載列借款人及╱或擔保人(視情況而定)為貸款人作出的其他一般陳述、保證及諒解。 貸款的資金 本公司將以本公司內部資源撥付貸款。 有關借款人及擔保人的資料 借款人為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業務。借款人為夾層貸款協議項下其中一名共同貸款人及抵押代理,而借款人就此提供的總承擔為1,000,000美元(相當於幣7,800,000元)。 擔保人為借款人的唯一實益股東兼董事。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本集團主要從事物業投資、買賣及發展以及證券投資及買賣業務。 訂立貸款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貸款協議的條款(括利率)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經考慮現行市場利率及慣例後公平磋商釐定。貸款協議經貸款人考慮(i)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借款成本;(ii)貸款協議項下將予產生的利息收入;及(iii)相關抵押後訂立。鑒於上文所述,董事認為,貸款協議的條款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基於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資料及確認,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借款人、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及擔保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規則的涵義 根據貸款協議提供的貸款構成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財務資助。 由於經參考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計算有關貸款的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均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提供貸款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申報及公佈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於本公佈使用時具有以下涵義:「銀行?業日」 指 香持牌銀行開放辦理業務的日子(不括星 期六、星期日、其他公眾假期,以及於上午九 時正至下午五時正懸掛或持續懸掛八號或以上 熱帶氣旋警告而於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仍未除 下,或於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五時正懸掛或持續 生效「黑色」暴雨警告的任何日子)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借款人」 指 Melrose Park Developments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夾層貸款協議 項下其中一名共同貸款人及抵押代理 「本公司」或「貸款人」 指 宏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轉讓契據」 指 貸款人與借款人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十八日的轉讓契據,其詳情載於「貸款協議」 一節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延期到期日」 指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滿三十六(36)個月之日 「最後還款日」 指 夾層貸款協議項下最後還款日(即(i)初始到期 日或(ii)延期到期日(夾層貸款協議項下所訂明 的延期選擇權獲行使後))後滿5個銀行?業日 之日 「擔保」 指 貸款人與擔保人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十八日的擔保契據 「擔保人」 指 何德邦先生(為借款人的唯一實益股東兼董事)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初始到期日」 指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滿二十四(24)個月之日 「利息支付日」 指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後滿三(3)個月每 三(3)個月之日,惟貸款的最後利息支付日(倘 該日期延長至最後還款日後)應與最後還款日 屬同一日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貸款」 指 本公司根據貸款協議向借款人提供的本金額 1,000,000美元(相當於幣7,800,000元) 「貸款協議」 指 本公司與借款人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十八日的貸款協議 「夾層貸款協議」 指 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的夾層貸款協議,據此借款人為其中一名共同貸款人及抵押 代理 「實物利息」 指 貸款未償還本金額按年利率6%累計的利息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利堅合眾國法定貨幣美元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佈內,美元金額按1.00美元兌幣7.8元的匯率兌換成幣。匯率僅供說明之用,不應視作表示美元可實際按該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兌換成幣。 承董事會命 宏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龐維新 香,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龐維新先生及李永賢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賴顯榮先生;而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顧福身先生、楊穎欣女士及劉紀明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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