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TYLAND HOLD(00211):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时间:2024年12月18日 19:31:02 中财网
原标题:STYLAND HOLD: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提供財務資助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之公佈(「該公佈」),內容有關(其 中括)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除另有界定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公佈 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C。 根據貸款協議C,貸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額為500,000元之貸款,年 期為六個月。於訂立貸款協議C之前,貸款人與借款人亦就授出三筆本金總額 為9,600,000元之貸款訂立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貸款人與借款人所訂立之貸款協議C、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之訂立日 期相隔少於十二個月,貸款協議C已與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合併計算。由 於貸款協議C、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經合併計算後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 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該等合併計算之交易構 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通知及公告規定。有關提供財務資助之須予披露交易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之公佈(「該公佈」),內容有關(其中括)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除另有界定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公佈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C。

根據貸款協議C,貸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額為500,000元之貸款,年期為六個月。

貸款協議C
貸款協議C之主要條款及條件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貸方: 貸款人
借方: 借款人A、借款人B及借款人C
貸款本金額: 500,000元
年期: 貸款協議C訂立日期計6個月
利率: 每月2.0%
還款: 借款人A、借款人B及借款人C須按月支付利息,並於到期
日償還全數未償還貸款本金額
抵押: 貸款以香一項住宅物業之無限額法定押記作抵押,該物
業由香獨立物業估值師進行估值,其於貸款協議C訂立
日期之估值金額約為7,000,000元
於訂立貸款協議C之前,貸款人與借款人亦就授出三筆本金總額為9,600,000元之貸款訂立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於本公佈日期及訂立貸款協議C之前,借款人應償還之未償還貸款本金為4,600,000元。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之詳情已於該公佈內披露。

有關借款人之資料
借款人A為一名獨立第三方個人。彼為香居民、借款人B之配偶及借款人C之父親。

借款人B為一名獨立第三方個人。彼為香居民、借款人A之配偶及借款人C之母親。

借款人C為一名獨立第三方個人。彼為香居民以及借款人A及借款人B之兒子。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借款人各自為一名獨立第三方。

有關本集團及貸款人之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提供金融服務、按揭融資、保險經紀、物業發展和投資以及證券買賣。

貸款人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其於香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並主要從事放債業務。

訂立貸款協議C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認為,貸款人提供貸款屬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放債業務之一部分。貸款協議C之條款(括利率)乃訂約各方參考現行市場利率及慣例,經公平磋商後達致。

經考慮借款人之財務背景及貸款協議C之條款,括所給予之抵押及本集團將會獲得之利息收入,董事認為貸款協議C之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貸款人、借款人A、借款人B與借款人C所訂立之貸款協議C、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之訂立日期相隔少於十二個月,貸款協議C已與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合併計算。由於貸款協議C、貸款協議及先前貸款協議經合併計算後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該等合併計算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通知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借款人A」 指 何二仔,為一名獨立第三方個人
「借款人B」 指 石金妹,為一名獨立第三方個人
「借款人C」 指 何平生,為一名獨立第三方個人
「借款人」 指 借款人A、借款人B及借款人C之統稱
「本公司」 指 大凌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11)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元,香法定貨幣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貸款人」 指 長雄財務有限公司,於香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貸款協議」 指 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之貸款協議
「貸款協議C」 指 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之貸款協議
「先前貸款協議A」 指 貸款人、借款人A及借款人B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之貸款協議
「先前貸款協議B」 指 貸款人、借款人A、借款人B及借款人C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之貸款協議
「先前貸款協議」 指 先前貸款協議A及先前貸款協議B之統稱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元之普通股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大凌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伍耀泉
香,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張浩宏先生及伍耀泉先生,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 李漢成先生、盧梓先生及凌瑞娥女士。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