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68865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康药业”“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年 11月 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2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24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7,488.45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1,751.55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年 12月 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290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原因 (一)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情况 “智能编码系统建设项目”原计划总投资为8,000万元,全部为募集资金投入,拟对公司现有仓库进行智能提升及改造,建立物料智能编码系统,实现物料储运与生产的智能衔接,以提升物流效率。 截至 2024年 11月 30日,“智能编码系统建设项目”尚未投入募集资金,剩余募集资金金额 8,530.34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 (二)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编码系统建设项目”是公司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的,虽然公司在项目立项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论证,但近年来因医药行业以及仿制药市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受公司外部严峻形势、地方性政策变化等多方面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拟决定终止该项目的实施。 “智能编码系统建设项目”终止后,节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在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公司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同时公司将积极挖掘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项目,待审慎研究讨论确定投资项目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后,尽快实施新的投资项目,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智能编码系统建设项目”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审慎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规划,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则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和安全的使用。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项目,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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