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00041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1.256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 0.424%。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于 2024年 12月19日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议和十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 1.2021年 9月 27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 11月 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1〕33号),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 10月 10日至 2021年 10月 19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 11月 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3)。 4.2021年 11月 2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独立董事陈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7日召开的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74)。 5.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年 11月 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6.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名激励对象授予 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7.2022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年 9月 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 5.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名激励对象授予 91.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 12月 19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议和十届四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年 12月 19日,公司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议和十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o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年 12月 24日,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4年 12月 23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21人调整为 11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 7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2万股调整为 6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8万股调整为84万股。 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无激励对象放弃限制性股票。2021年 12月 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向 11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年(二)2022年 6月 13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55,431,9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99956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2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股本 51,086,396 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上市后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 2021年度权益分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首次授予 11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至共计 763.2万股。 (三)由于 2021、2022 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时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名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9人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824万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6.08元/股调整为 4.77元/股。 (四)由于 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时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6名激励对象退休,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3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包括前述 1名因职务调整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议和十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144万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4.77元/股调整为 4.47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5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21.25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24%。具体情况如下:
2.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应徐颉先生已担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劳动关系已于 2023年 12月调至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仍兼任公司董事长),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可根据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15名激励对象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21.256万股。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5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号文、178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号文、178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事由和结果、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号文、178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引起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英特集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议决议; (二)公司十届五次监事会议决议; (三)公司 2024年第六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 (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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