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002006):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3号),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633,44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价格人民币14.5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43,001,889.6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417,214.2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5,584,675.40元。 截至2024年12月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2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12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关事宜,用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意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晓辉、郭晓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与三家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510号)。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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