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国飞机租赁(01848):出售一架连租约飞机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産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CHINA AIRCRAFT LEAS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國飛機租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根據開曼群島法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848) 出售一架連租約飛機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 2024年 12月 19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之一家全 資附屬特殊目的實體(賣方)與獨立第三方(買方)就出售一架連租約飛 機訂立《飛機買賣協議》。出售事項預期於 2025年 1月完成。 《飛機買賣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 2024年 12月 19 日(交易時段後),賣方與買方訂立《飛機買賣協議》,據此,賣方同意出售,而買方同意購買該飛機。 飛機交易是本集團的常規業務之一。出售事項有助於提升本集團來自飛機交易的收入,滿足市場對於飛機的需求,以及維護本集團與客戶的良好關係。 日期 : 2024年 12月 19日 訂約雙方 : (a) 賣方,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特殊目的實體。本集團是領先的飛機全產業鏈解決方案供應商。業務範疇包括飛機經營性租賃、購後租回、飛機資產包交易和資產管理等常規業務,也涵蓋機隊規劃、機隊升級、飛機維護、維修及大修、飛機拆解再循環、及航材銷售等的增值服務;及 (b) 買方,主要於中國從事飛機租賃業務。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將予出售的資產 : 一架連租約空客 A320-200NEO飛機 完成 : 預期《飛機買賣協議》將於 2025年 1月完成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章,由於一個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5%,但全部低於 25%,該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然而,由於該交易屬於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因此本公司只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33D條的披露規定。 董事會已確認: (1)本公司符合有關合資格飛機出租商的準則; (2)該交易由本公司在其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及 (3) 該交易的條款公平合 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該飛機」 指 一架連租約空客 A320-200NEO飛機 「《飛機買賣協議》」 指 賣方與買方於 2024年 12月 19簽訂的一份飛機買賣協議,據此,賣方同意出售,而買 方同意購買該飛機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國飛機租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Aircraft Leas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一 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家全資 子公司,其最终控制人為貴州省人民政府國 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茅台租賃主要從事 融資租賃業務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規則》第 14.07條所賦予的涵義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買方」 指 茅台租賃之一家全資附屬公司,於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合資格飛機租賃活 指 具有《上市規則》第 14.04(10D) 條所賦予的動」 涵義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 指 具有《上市規則》第 14.04(10E) 條所賦予的涵義 「賣方」 指 本公司之一家全資附屬特殊目的實體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該交易」 指 訂立《飛機買賣協議》及其項下進行之交易 承董事會命 中國飛機租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 潘浩文 香港,2024年 12月 19 日 於本公告日期,(i)非執行董事為安雪松先生(主席)及王雲女士;(ii)執行董事為潘浩文先生(首席執行官)及李國輝先生(首席財務官兼首席策略官);及(iii)獨 立非執行董事為卓盛泉先生、謝曉東博士,榮譽勳章及范駿華先生,太平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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