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海隆控股(01623):二零二五年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ilong Holding Limited * 海隆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23) 二零二五年第一次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茲通告Hilong Holding Limited海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假座中國上海寶山工業園區羅東路1825號海隆石油工業集團有限公司6樓會議室舉行二零二五年第一次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作出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a) 批准、確認及追認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通函(「通函」)(本通告為通函之一部分)所載「董事會函件」內「2. (A)二零二五年經重續北京華實租賃協議」分節所述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的二零二五年經重續北京華實租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 議年度上限;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按其認為就實行上述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及╱或使之生效而言屬必要、權宜或適宜,作出一切行動及事宜並簽署一切文件(加蓋公司印章(倘必要))及採取一切步驟,以及同意作出本公司董事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 關修改、修訂或豁免。」 2. 「動議: (a) 批准、確認及追認通函(本通告為通函之一部分)所載「董事會函件」內「2. (B)二零二五年經重續賽能新材料租賃協議」分節所述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的二零二五年經重續賽能新材料租賃協議及其 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按其認為就實行上述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及╱或使之生效而言屬必要、權宜或適宜,作出一切行動及事宜並簽署一切文件(加蓋公司印章(倘必要))及採取一切步驟,以及同意作出本公司董事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 關修改、修訂或豁免。」 3. 「動議: (a) 批准、確認及追認通函(本通告為通函之一部分)所載「董事會函件」內「2. (C)二零二五年經重續管道租賃協議」分節所述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的二零二五年經重續管道租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 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按其認為就實行上述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及╱或使之生效而言屬必要、權宜或適宜,作出一切行動及事宜並簽署一切文件(加蓋公司印章(倘必要))及採取一切步驟,以及同意作出本公司董事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 關修改、修訂或豁免。」 4. 「動議: (a) 批准、確認及追認通函(本通告為通函之一部分)所載「董事會函件」內「2. (D)二零二五年隆視投資租賃協議」分節所述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的二零二五年隆視投資租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 及建議年度上限;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按其認為就實行上述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及╱或使之生效而言屬必要、權宜或適宜,作出一切行動及事宜並簽署一切文件(加蓋公司印章(倘必要))及採取一切步驟,以及同意作出本公司董事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 關修改、修訂或豁免。」 5. 「動議: (a) 批准、確認及追認通函(本通告為通函之一部分)所載「董事會函件」內「2. (E)二零二五年塗層服務、耐磨帶服務以及噴塗及裝服務協議」分節所述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的二零二五年塗層服務、 耐磨帶服務以及噴塗及裝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 年度上限;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按其認為就實行上述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及╱或使之生效而言屬必要、權宜或適宜,作出一切行動及事宜並簽署一切文件(加蓋公司印章(倘必要))及採取一切步驟,以及同意作出本公司董事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 關修改、修訂或豁免。」 6. 「動議: (a) 批准、確認及追認通函(本通告為通函之一部分)所載「董事會函件」內「2. (F)二零二五年焊絲供應協議」分節所述的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的二零二五年焊絲供應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 度上限;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按其認為就實行上述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及╱或使之生效而言屬必要、權宜或適宜,作出一切行動及事宜並簽署一切文件(加蓋公司印章(倘必要))及採取一切步驟,以及同意作出本公司董事認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有 關修改、修訂或豁免。」 代表董事會 Hilong Holding Limited 海隆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張軍 香,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僅供識別 附註: (1) 股東特別大會之所有決議案將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66條以投票方式表決。投票表決結果將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刊載於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網站。 (2) 凡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東可委任多於一名人士為其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倘委任一名以上委任代表,有關委任須註明每名委任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證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最少48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香時間)),交回本公司香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論。 (4) 為釐定本公司股東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星期五)(括首尾兩天)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屆時概不受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符合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香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以作登記,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張軍先生;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為張姝嫚女士、楊慶理博士、曹宏博先生及范仁達博士;以及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王濤先生、黃文宗先生及施哲彥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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