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的独董意见
证券代码:874187 证券简称:荣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事项的独董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二、对《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损益表及鉴证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表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2024年1-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1-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1-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2024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年 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9月审阅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 六、对《关于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的议案》。 七、对《关于更正<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对202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正<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八、对《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鉴证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报表补充披露信息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荣鹏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美芬、符杰、程成 2024年12月20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