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股份(603958):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6:41:09 中财网
原标题:哈森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苏州辰瓴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瓴光学”)100.00%股权、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4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辰瓴光学 100%股权、苏州郎克斯 45%股权,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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