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股份(603958):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 的说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苏州辰瓴光学有限公司100.00%股权、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4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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