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301058):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科工 公告编号:2024-060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后续安排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中粮工科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科检测”)为公司募投项目“粮油加工研发创新平台项目”的实施主体,与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该募投项目,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开立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等手续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工科检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0号)核准(自 2022年 9月 21日起,公司全称由“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01,960,000.00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61,95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3,101,729.3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08,856,270.6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 9月 6日出具的“XYZH/2021QDAA2019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后因发行费用发票的尾差,实际相关发行费用较之前预计金额增加 0.01元,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308,856,270.65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工科检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营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公司、全资子公司工科检测及保荐机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情况如下:
甲方 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中粮工科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专户仅用于甲方 2粮油加工研发创新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 1、甲方 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菲菲、王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 1、甲方 2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1、甲方 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甲方 2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一)本协议一式 8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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