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创新先锋 (011077):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时间:2025年01月02日 00:47:04 中财网

原标题:汇丰晋信创新先锋 :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20】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168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4年 12月 31日对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 6月 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 9月 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换 ....................................................................................................... 57
第十部分 定期定额投资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 94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1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第一部分绪言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 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鹏飞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西金信清洁引导投资有限公司临时党支部书记,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公司董事。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部副财务主管、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构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公司董事。

武旭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现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姚伟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审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同时兼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山西国信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云峰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年加入汇丰集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儿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海外联谊会理事,惠灵顿(中国)理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行政委员。

周韫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 That's Shanghai 英文月刊编辑部主编助理,加拿大邮报传媒新闻社上海分社编辑部调研员,道琼斯金融通讯社上海分社编辑部研究员。2015年 8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市场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监等职,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宣和投资沟通部总监。

林琳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 5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部合规助理、助理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经理、高级监察稽核经理等职,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理,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何寒熙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场发展部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2005年 11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周慧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专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理。2005年 6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核专员、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先生,风控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经理、风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宗舟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时间:2023年 5月 13日至今)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平先生,于2021年03月16日至2023年05月12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总经理;闵良超,股票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鑫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慧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
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注册资本:535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剑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陈琦
传真:010-88085221
客服电话:010-88013567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基金托管业务由托管中心(一级部门)具体负责。基金托管业务团队由托管中心下设估值核算部、资金监督部、运营支持部、营销服务部四个二级部门共同组成。申万宏源证券拥有一支多元共融的基金托管专业人才队伍,共计62人。相关从业人员均为业务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素质高的业务精英。业务人员在长期的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处理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个性化需求和复杂业务;运营支持人员具备金融、会计、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学历和工作背景,可综合解决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复合型问题。整个托管业务团队不仅在业务领域具有专业业务水平,还具有横向综合的业务把控能力,能够从容应对托管业务中各类专业问题。

夏涛先生,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自2008年9月起供职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2015年并入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投资),历任宏源证券零售服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宏源证券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宏源证券营销服务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湛江人民大道中营业部负责人、宏源证券大连金马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申万宏源集团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申万宏源集团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战略规划总部总经理、申银万国投资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博士后工作站副站长。自 2023年 11月中旬起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于2019年7月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号),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申万宏源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在健全的内控体系下,依靠业务团队丰富的经验、规范的管理运作模式、先进安全的业务系统,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防范和化解业务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业务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决策机制、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设计应实现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交叉检查和控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申万宏源证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建立健全了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为核心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等在内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涵盖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应急处理、隔离墙管理等托管职责履行,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在申万宏源证券风险管理体系下,建立健全基金托管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基金托管业务各风险类型、业务流程以及全部客户。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配套制度、组织架构、技术系统、指标体系、专业队伍、应对机制和文化。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控制体系,并动态调整。在申万宏源证券整体管理体系下,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收集机制,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触发条件和潜在影响等要素,并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并持续改进。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岗位隔离机制、经办复核机制、系统权限管理机制、人员培训机制、合同分级审查和审批机制、动态调整制度机制、合规检查机制、系统功能和流程测试机制、应急演练机制、备份机制、独立的数据获取机制、系统运行故障预警机制、严格的准入机制、投资监督机制、基金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基金管理人违约处理机制等。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协议等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电话或书面通知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7)名称: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1-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8.com
(10)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1)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2)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1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D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18)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19)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21)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531-68889344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22)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23)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24)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2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联系人:陈亚男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2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 www.tfzq.com
(2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2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2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3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3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34)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5)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闵佳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服务热线:400-8888-128
(36)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37)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8)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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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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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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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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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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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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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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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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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5399
(4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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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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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1806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46)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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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 95518
(47)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48)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49)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50)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4
(52)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5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54)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邮编:200120
(55)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56)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57)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弄 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59)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 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年8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60)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20】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2020]3168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 2021年 2月22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1年3月12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A,单位万元)认购费率
A<1001.20%
100≤A<5001.00%
500≤A<10000.60%
A≥1000每笔1000元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33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50,720,582.18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76,842.46份,两项合计共 250,797,424.6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3月16日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暂停交易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1年6月1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21年6月1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港股通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管理人有权决定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赎回款支付时,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A,单位万元)申购费率
A<1001.50%
100≤A<5001.20%
500≤A<10000.80%
A≥1000每笔1000元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 天1.50%
7天≤N<30天0.75%
30 天≤N<6个月0.50%
6个月≤N<1年0.25%
N≥1年0.15%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5%=15.75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10,484.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84.2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临时暂停交易)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临时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6月15日起正式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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