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盘后2股被宣布减持

时间:2025年01月03日 22:05:31 中财网
【22:04 浩淼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 称计划减持 数量(股)计划 减持 比例减 持 方 式减持 期间减持 价格 区间拟减持股 份来源拟减持 原因
明光天 睿投资 管理中 心(有 限合 伙)不高于 1,600,000 股1.85%集 中 竞 价 或 大 宗 交 易本减持计划 首次披露之 日起30个交 易日之后的 3个月内市场 价格北交所上 市前取得 (含权益 分派转增 股)股东自 身资金 需求
(一) 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是 □否

上述股东拟在本次公告30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 式合计卖出公司股份总数可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三)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拟减持股东在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披露的《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作出过承诺,具体包括:
1、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发行人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依法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浩淼科技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亦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4)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限售及减持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2、关于精选层前不减持股票的承诺
(1)自浩淼科技审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浩淼科技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之日不减持浩淼科技股票。但浩淼科技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终止的,本人/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2)浩淼科技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本人/本企业所持浩淼科技股票按照《公开发行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自浩淼科技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股份不再作为自愿限售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明光天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18:14 骑士乳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名称计划减持 数量(股)计划减 持比例减持 方式减持 期间减持价 格区间拟减持股 份来源拟减持 原因
田胜 利不高于 2000000不高于 0.9567%集中 竞价自公司 公告减 持计划 之日 15 个交易 日后的 3个月内根据市 场价格 确定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 市前取得个人需 求


(一) 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是 √否

(二)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三)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田胜利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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