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301062):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01月08日 00:02:44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艾录:关于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23229 债券简称: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陈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中总股本以公司 2024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432,275,702股为基准。

持有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8,458,1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27%)的股东陈曙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减持计划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2月 7日至 2025年 5月 6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陈曙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上海艾录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陈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曙持有公司股份 18,458,10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4.27%;
3、股东任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陈曙在公司任董事;
4、股东持股质押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陈曙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5、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陈曙在公司任董事,除此以外,股东陈曙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股东陈曙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


二、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股东陈曙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股份时间区间: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2月 7日至 2025年 5月 6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股份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

7、股东陈曙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履行情况
股东陈曙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至今所作所有承诺如下所示:

承诺 事由承 诺 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 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首次 公开 发行陈曙股份限售 (锁定)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2021年 09月 14 日承诺 1及承 诺 3期限自 2021年 9月 14日起至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公司未出现上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 加的股份,本人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2022年 9月 13日止;承 诺 2承诺期 限自 2021 年9月14日 起至 2022 年3月13日 止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遇 除权、除息时价格相 应调整)的情况,承 诺方无需延长公司股 票锁定期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陈曙股份减持 和买卖承 诺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 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 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 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 卸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 票。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 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进行买入交易。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 情形为前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 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的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 过公司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2021年 09月 14 日承诺长期有 效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 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 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 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 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陈曙同业竞 争、关联 交易、资 金占用方 面的承诺1、承诺人、承诺人的直系亲属、承诺 人配偶的直系亲属亦将继续不生产、不 开发任何与公司所生产、开发产品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 间接经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规范和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与公司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3、承诺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以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2021年 09月 14 日承诺长期有 效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承诺人不存在同 业竞争、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 用,以及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的情形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陈曙稳定股价 承诺1、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 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情形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为维 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 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 2、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个自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承诺人有权利终止实施增持计划。承诺 人将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 划终止后 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 划终止情况报告。 4、若上述期间内存在 N个交易日限制 承诺人买卖股票,则承诺人相应期限顺 延 N个交易日。”2021年 09月 14 日承诺期限自 2021年 9月 14日起至 2024年 9月 13日止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未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指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等情形, 未触发稳定股价条件
首次陈曙其他承诺1、就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2021年承诺长期有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排 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每 年减持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能够实现减持 的最高额,且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实施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 息时价格相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 人卸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离职后六个月内不会转让公司股 票。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进行买入交易。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以及在本人 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 一情形为前提:(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 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人持股比例 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情况下:如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的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 过公司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人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 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 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09月 14 日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 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陈曙其他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以及承诺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 7、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有规定,且上述 承诺已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将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 09月 14 日承诺长期有 效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陈曙其他承诺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1年 09月 14 日承诺长期有 效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陈曙其他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2021年 09月 14 日承诺长期有 效正常履行中,承诺方 严格履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陈曙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 承诺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 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 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 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2023年 03月 31 日承诺 1至承 诺 6长期有 效,承诺 7 承诺期限自 2023年 3月 31日起至 可转债发行 实施完毕承诺 1至承诺 6正常 履行中,承诺 7履行 完毕。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出现违 反该承诺的情形
   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 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所 作承 诺陈曙可转换公 司债券认 购意向及 减持的承 诺1、承诺人(包含承诺人之配偶、父母、 子女,下同)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认购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 2、承诺人承诺将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和承诺 人届时资金状况确定; 3、承诺人承诺自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 之日起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减持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有)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4、承诺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 接受本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 承诺人出现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2023年 03月 31 日自 2023年 3 月 31日起 至可转债发 行实施完毕 后 6个月承诺履行完毕,承诺 方严格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陈曙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严格履行了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股东陈曙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股东陈曙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减持承诺。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股东陈曙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5、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之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之情形;
6、股东陈曙作为公司董事,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备查文件
1、股东陈曙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上海艾录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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