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上证红利 (530880):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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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1月09日 10:10: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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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证红利 :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 基金简称 |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 ETF(场
内简称:上证红利) | |
| 基金主代码 | 530880 |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4年10月30日 |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告依据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银河上证国有
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上
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更新 |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 2024年12月31日 |
| 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人民币元) | 1.0406 |
|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 人民
币元) | 5,538,005.90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0500 |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2024年度第1次分红 | |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并确定每次基金收益分配的标准、数额等: (1)基金管理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即收益评价日)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一次评估,当超额收益率达到0.01%以上或者每10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01元(含)时,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权益登记日 | 2025年1月13日 | |
| 除息日 | 2025年1月14日 | -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5年1月17日 | |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 |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 | |
| |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利润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
注:本公司将于2025年1月15日将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款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2025年1月16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投资者具体收到现金红利的规则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规定。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咨询办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
3)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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