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1月11日 00:46:35 中财网
原标题:佳电股份: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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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已就公司实行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回购价格调整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调整暨授予、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未成就、所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分别于 2019年 12月 5日出具了《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19年 12月 27日出具了《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0年 12月 14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调整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年 1月 6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年 6月 30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1月 12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6月 6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 1月 16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年 5月 13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佳电股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佳电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解锁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佳电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是持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解锁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1. 2019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19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19年 12月 5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2019年 12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

2019年 12月 6日至 2019年 12月 16日,公司通过内部宣传栏等途径于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年 12月 17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19年 12月 26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9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 2019年 12月 27日,公司召开了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19年 12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年 12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 2020年 1月 17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 12月 27日;授予价格:4.30元/股;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股普通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152名,首次授予数量 877万股。

7. 2020年 12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价格及股数>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第三项、第四项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 2021年 1月 25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的登记工作。

预留股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 12月 14日;授予价格:3.52元/股;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股普通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24名,预留授予数量 117.6万股。

9. 根据公司于 2021年 3月 8日发布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于 2021年 3月 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6万股,涉及人数 3人,回购价格为 3.52元/股。

10. 2022年 1月 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22年 1月 12日发布的《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2年 1月 17日。

根据公司于 2022年 4月 20日发布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该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年 4月 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1.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12. 2022年 7月 19日,公司召开了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 2022年 8月 23日发布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该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年 8月 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3. 2023年 1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23年 1月 18日发布的《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司该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3年 1月 30日。

14. 2023年 6月 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2023年 9月 6日,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日发布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该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年 10月 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15. 2024年 1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16. 2024年 5月 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等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17. 2025年 1月 1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的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4
首次及预留的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4
首次及预留的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4
首次及预留的第四个 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72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4
本次解除限售期为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时间为“自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佳电股份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为 2021年 1月 25日。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5年 1月 24日届满。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年较 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0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 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年较 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 21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年较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 22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较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 23年现金营运指数不低于 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个人层面 的《2019 绩效考核, 有效期内, 核结果共 度个人绩效 考核合格” 上一年度激 象上一年度 售。若某个 股票市场价 )的孰低值核 限制性股票 并依照激励 对所有激励 优秀、良好 考核结果为 ;若激励对 励对象个人 个人绩效考 激励对象上 格(审议回 回购并注销励计划实施 象的年度绩 象个人业绩 称职、基本 秀、良好和 上一年度个 效为“考核 合格,则该 年度个人绩 的董事会决 激励对象当核管理办 考核结果确 核按公司现 职、不称 职的,则上 绩效考核结 合格”。 励对象个人 考核不合格 公告前 1个 限制性股》,公司对 定是否解除 行年度考核 五个等次 一年度激励 果为基本称 当期限制性 ,公司将以 交易日公司 。
考核等级ABCDE
得分区间90~10080~9070~8060~7060分以下
考核结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   
2.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 公司层面
根据佳电股份 2022年年度的《审计报告》、2022年年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等相关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电股份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形。

(2) 激励对象层面
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所涉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21年、2022年年度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确认,公司 2022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10.21%,高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8.52%;2022年较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7.52%,高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水平 8.93%;2022年现金营运指数为 1.09,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0.78,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达成。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确认,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4名,其中有 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已由公司回购注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余 21名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11名、“良好”9名、“称职”1名,全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3.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公告,本次可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为 21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 23.15万股,占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总数 117.60万股的 19.69%,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 对象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员工 21人92.6023.1523.15 
合计92.6023.1523.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于本次解除限售期届满后,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的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于本次解除限售期届满后,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的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 瑶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5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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