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300791):仙乐健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并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业务单元和激励对象三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若公司发生投资并购行为,则当年度及之后年度的公司营业收入考核以扣除投资并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完成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85%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业务单元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业务单元的绩效考核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5日内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10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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