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1月13日 18:21:51 中财网
原标题: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4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B3栋 22层。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人,代表股份 101,665,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98,604,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8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人,代表股份 3,060,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人,代表股份 3,060,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人,代表股份 3,060,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7%。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应列席董事 7人,实际列席 5人,独立董事丁洁民先生、霍文营先生因工作出差已向大会请假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应列席监事 3人,实际列席 3人;应列席高级管理人员 8人,实际列席 8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255,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5%;反对 3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5%;弃权 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0,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967%;反对 3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61%;弃权 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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