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002231):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1月13日 18:31:16 中财网
原标题:奥维通信: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宵律师、骞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28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 要求,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2024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会议由董事长杜方先生召集和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28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 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01月08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 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 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1月13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0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 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33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72,39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7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2,033,400的0.6533%。 (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指 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2,1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60%;反对股数1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343%;弃权股数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109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17,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120%;反对股数169,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2%;弃权股数79,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03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均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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