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大宁01 (163114):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提前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63114.SH 债券简称:20大宁01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金兑付日:2025年1月14日。 ? 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23日。 ? 提前摘牌日:2025年1月24日。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于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根据《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回售实施结果公告》等,在2025年1月14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全额本金及2024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相应利息,将在2025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20大宁01。 3. 债券代码:163114.SH。 4. 发行人: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票面利率:4.00%。 8.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如投资者在第5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本次债券付息日为2021 年至2027年每年的1月14日,如投资者在第5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其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1月14日。(上述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13日披露的《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债券回售实施公告》,公司债券“20大宁01”于 2024年12月16日至 2024年12月20日开展回售登记工作。 发行人于 2024年12月23日披露的《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债券回售实施结果公告》,公司债券“20大宁01”回售金额为1,000,000,000.00元,注销金额为1,000,000,000.00元。 三、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2. 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0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0.00元(含税)。 3. 原债券到期日:2027年1月14日。 4. 资金兑付日:2025年1月14日。 5. 债权登记日:2025年1月23日。 6. 提前摘牌日:2025年1月24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万荣路373号2号楼401室 联系人:陈欣 联系电话:021-66523881 (二)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13层 联系人:田浩宗 联系电话:021-2031501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606283 特此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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