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东方日升(300118):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05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4年 4月 26日、2024年 5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714,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31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4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2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5年 1月 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双宇”)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2,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浙江双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7,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48,001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89,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48,001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 1月 21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下洋路 5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曾学仁 5、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住房租赁;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研发;卫生陶瓷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搪瓷制品制造;电工器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家用电器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浙江双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博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双宇系公司全资公司。 8、浙江双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浙江双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浙江双宇向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5年 1月 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宁海 2025人保 0001号)(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浙江双宇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2,00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2、债务人: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年 1月 1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3,666,062.35万元人民币(以 2025年 1月 16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67.58%和 241.0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1,118,106.12万元人民币(以 2025年 1月 16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3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20.61%和 73.5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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