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30047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发行人”、“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向贵所保荐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中文名称: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Hui Zhou) Co., Ltd.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证券代码:300476.SZ 上市时间:2015年 6月 11日 2006 7 28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2012年 2月 27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0752-3761918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国内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胜宏科技专业从事印制线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刚性电路板(多HDI 层板和 为核心)、柔性电路板(单双面板、多层板、刚挠结合板)全系列,广泛用于人工智能、汽车电子(新能源)、新一代通信技术、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医疗仪器、计算机、航空航天等领域,产品获得英伟达、特斯拉、AMD、英特尔、Continental 、诺和诺德、台达等知名客户或终端品牌的认可。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如下所示: 1 、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1、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风险 (1)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调控、股票市场投机行为、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此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2、募集资金运用的风险 (1)境外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项目和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分别以越南胜宏和泰国胜宏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境外业务开展受当地法律法规、政治局势、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若公司无法及时应对境外市场变化,或境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境外募投项目将面临无法按期实施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2)募集资金购置长期资产导致公司折旧费用增加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项目和泰国高多层印制线路板项目为建设项目,涉及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等资本性支出,上述两个项目的实施将新增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相应增加。根据测算,虽然相关资产全部转固后每年新增的折旧金额占公司报告期年均利润总额的比例低于 30%,且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如果未来行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则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投产后的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 PCB主业,在海外布局高阶 HDI及高多层板产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高阶 HDI和高多层板产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产能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是在目前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和公司技术能力等基础上进行的,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宏观经济导致行业下行,则公司可能出现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该等项目的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化的风险。 (4)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越南胜宏人工智能 HDI项目用地位于越南北宁省,项目实施主体为越南胜宏。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越南胜宏已与 VSIP BACNINH CO., LTD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双方已签署土地交接记录,VSIP已将租赁项目地块交付给越南胜宏,目前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根据 DFDL Vietnam Law Company Limited出具的《越南胜宏法律意见书》,VSIP系前述项目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越南胜宏与出租方 VSIP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承租项目地块用于越南胜宏投资项目符合越南及北宁省的土地政策、城市规划,预计越南胜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障碍,具体时间取决于越南当地政府办理流程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正在推进该募投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工作,但仍存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进度不及预期等相关风险。 根据双方签署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越南胜宏租赁的项目地块租赁期限至2069年 1月 22日。根据越南《土地法》第 126条的相关规定,越南胜宏向 VSIP BACNINH CO., LTD租赁的土地租期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延期最多 50年),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仍存在租赁到期后无法续租的风险。 (5)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有所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释放经济效益需一定的时间,在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短期内难以全部实现,或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和股本数量的增长幅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3、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高端多层板、HDI板、FPC、软硬结合板等。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一种核心基础组件,PCB行业的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景气度紧密联系,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产业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PCB需求深受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影响。如果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的风险 当前,国际贸易摩擦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1.33%、65.49%、65.38%和 62.07%,如国际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销售、海外布局等产生不利影响。 5、境外投资风险 为了建立全球化配套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公司在境外收购或设立了 PSL、越南胜宏、泰国胜宏等子公司。公司境外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若境外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未及时组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管理团队,将可能导致境外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6、商誉减值风险 2024年 9月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118,511.67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 6.62%,主要为公司 2023年收购 PSL 100%股权时形成的商誉 115,633.09万元,暂未发生减值情形。未来,若 PSL相关的 MFS资产组出现经营不善或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导致业绩不及预期,上述商誉存在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市场竞争风险 PCB行业内企业众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日益呈现“大型化、集中化”的趋势。如果公司不能充分抓住市场机遇,在产品开发、市场策略等方面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及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将可能被削弱,并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或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8、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面临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国际化经营布局,生产和办公场所覆盖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多个国家,对公司管理团队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公司在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也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公司不能高质量实施全球化战略,国际化运营能力与业务布局不匹配,将可能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9、原材料供应紧张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覆铜板、半固化片、铜球、铜箔,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定价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原材料大幅涨价的情形下,公司会相应提高产品售价,但向下游的传导存在一定滞后。 公司原材料受国际市场铜、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和高端覆铜板供求关系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原材料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向下游客户转嫁原材料涨价成本,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可能出现原材料供应不足或盈利能力下降等情形,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10、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用工数量存在增长需求。若公司用工成本持续大幅增加且公司不能通过自动化措施减少用工数量或提高生产效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 11、汇率风险 公司外销收入的金额较大,外销客户的区域包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东南亚及美国等地区,主要以美元和港币结算,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虽然公司采用远期外汇合同减小汇率波动的影响,但仍不能完全消除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剔除库存股后的股本总额的30%,即不超过 257,785,793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底价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行底价为 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三、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张茜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 2017 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完成了贝仕达克、瑞华泰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胜宏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瑞华泰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 郭振国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8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腾邦国际、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贝仕达克、瑞华泰、逸豪新材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长方集团、胜宏科技、弘信电子等非公开发行项目,瑞华泰可转债项目,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曹弘宇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理2021 学硕士。 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张琪、曾开、刘睿、谷若怀、王菲、王辰皑、刘星。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承诺自愿接受贵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202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1.00 /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20 8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2024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的情形,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35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80% 价的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禁止情形 本次发行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 7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18 ( 18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18 用意见第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18 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前次募2021 11 4 集资金到位日为 年 月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4年 11月 7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的时间间隔超过十八个月,且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 、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 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 合法、合规、可行。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 排》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前 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为 15.73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4 11 7 的预案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召开,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 20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为 199.31元/股,高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 2023 12 31 2024 9 30 8.84 截至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公司每股净资产分别为 元 /股和 9.62元/股。以 2023年 12月 31日和 2024年 9月 30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20 40.80 / 40.55 / 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 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分别为 元股和 元股,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或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不存在连续亏损的情形 2022 2023 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即 年和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 79,064.58万元和 67,134.6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75,440.48 66,204.59 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万元和 万元,不存在连续亏损的情形。 3、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规定的限制再融资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主营业务,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规定的限制再融资的情形。 八、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信金融大厦 楼 邮编:518000 0755-82130833 电话: 传真:0755-82131766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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