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以2025年 1月 15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3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5.35万股。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