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指数ETF : 万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5年01月19日 18:15:32 中财网

原标题:沪深300指数ETF : 万家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4年 12月 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884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沪深 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位。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30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指数计算中的调整股本数系根据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本股本进行调整而获得。要计算调整股本数,需要确定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个因素。当样本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根据样本股本维护规则,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包括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沪深 3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3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9、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0、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9、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层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 8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 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年 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 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 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 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 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司。2015年 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 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 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 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 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 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2015年 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2年 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杨坤先生,法国南特国立高等矿业学校自动化及工业信息技术专业硕士,曾任 Fractabole量化 IT工程师等职。2015年 6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现任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万家国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国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北证 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生互联网科技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万家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委 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 1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3.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总行设立有资产托管部,为总行一级部门,负责全行范围内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指导,资产托管部下设营销管理团队、风险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估值核算团队、资金清算团队、基金服务二级部、综合管理团队以及托管业务集中运营中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江苏银行 17家分行均已设立了资产托管部或资产托管业务团队,实现了分行层级托管业务的专业化管理,业务人员均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本科以上学历覆盖率 100%,硕士以上学历覆盖率 50%,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知国内外证券基金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层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网址:https://www.wjasset.com/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发布的调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具体信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官网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4年 12月 19日证监许可[2024]1884号文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将已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场外基金变更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 A股账户。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股账户。

(3)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已购买过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 0.80%,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认购费率
S<50万份0.80%
50万份≤S<100万份0.50%
S≥100万份按笔固定收取,1000.00元/笔
1、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多次申请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网下现金认购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 / 1.00=2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1,000+2.00/1.00=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方可认购到 1,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六、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 / 1.00=10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00/1.00=8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804,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0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 800,01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组织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七、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 A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并备足认购股票,办理认购手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 3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 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基金管 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 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 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 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 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 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1.00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和股票 B各 10,000股和 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 T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和股票 B的均价分别为 14.94元和 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10,000股股票 A和 20,000股股票 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0%=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续前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0.80%/1.00=1,900.00份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00=237,500.00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237,5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7、认购的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 ETF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认购期间分红派息等权益变动以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十八、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十九、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和过户。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可能因尾数处理而产生损益,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名称、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等内容,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中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深市组合证券 T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应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申赎份额于T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部分采用代收代付方式。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其中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禁止”、“允许”和“必须”;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 “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对于深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先使用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 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也称“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2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 T+2日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自 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相关机构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万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X
目标指数代码X
基金类型跨市场 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X元
基金份额净值X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X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X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X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X只
是否开放申购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证券 简称股份 数量现金替 代标志申购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赎回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申购替 代金额赎回替 代金额挂牌 市场
XXXXXXXX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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