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00210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的委托,指派陈子弦律师、刘云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2025年1月4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肇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168号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鸿图副董事长廖坚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3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0,793,961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52.778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8名,均为2025年1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广东鸿图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6,109,168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52.074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3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684,793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0.7049%。 (三)广东鸿图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350,290,4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450,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3%;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350,180,2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0%;反对279,0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334,6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1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350,032,1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8%;反对415,1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弃权346,69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1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本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子弦 刘云鹏 单位负责人: 徐春龙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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