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提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
简称“E S G”)方面的管理能力,增强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
2 |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可持续发展和 E S G(环境、社会及
公司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3 |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
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
4 |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
5 |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
6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
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
7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
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 |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下设战略投资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分管规划、投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
长,各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担任小
组成员,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战略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 组,均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规
划投资、可持续发展副总经理分别担任副
组长,各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
员。
公司战略投资部和行政办公室负责
牵头组织委员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档案管理和执行会议
有关决议等工作。 |
8 |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
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
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
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可持续
发展建议;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 (五)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
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指导
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采取适
当的应对措施;
(六)对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
治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公司
总体可持续发展绩效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
文件,确保 E S G 相关披露信息的完整
性、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可持续发
展报告;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9 |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
1
1 |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相
关资料; | 第十条 战略投资工作组、可持续发
展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相关资
料;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
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三)其它相关事宜。 |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重大投资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
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三)公司可持续发展事务相关资
料;
(四)其它相关事宜。 |
1
2 |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
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交的材料
进行评议,形成会议决议,并将有
关会议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根据战略投资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
作组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形成会议决
议,并将有关会议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
1
3 |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
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豁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 |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
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
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 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战略投资部、行政办公室负责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记录
等相关会务工作。 |
1
4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
1
5 |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1
6 |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
组成员可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工作组、可持续
发展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
1
7 |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1
8 |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
1
9 |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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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
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须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