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量化成长演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5年 1月 24日起对景顺长城量化成长演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量化成长演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本次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不含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 7日(含 7日)但少于 30日(不含 30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于持有期大于 30日(含 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 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投资范围删除了中小板,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一部分 前
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一部分 前
言 | | (新增)
八、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
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
| | | 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
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
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
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
| 第二部分 释
义 | | (新增)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
|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 |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 |
| | | 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
| |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
产。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
|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
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
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 |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
| |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延期
办理赎回。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
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1)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规则办理。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延期
办理赎回。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
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1)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规则办理。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
| |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
|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提高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
| |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
| 值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约定予以公布。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
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
|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
| 第十八部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
| |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但不限
于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
|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
资业务。 |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
|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
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
| |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
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
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
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
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
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
|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按约定予
以公布。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
| 九、基金收益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
| 分配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
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
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
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十一、基金费
用 | |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
| | |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 九、基金收益
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
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
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
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
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
| |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
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九、基金收益
分配 |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 十一、基金费 | |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
| 用 |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
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
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
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 | (三)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 |
| |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
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
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
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
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