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00247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5年02月05日 00:06:08 中财网

原标题:宝莫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天股字(2024)第554-2号

致: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公司”或“宝莫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股票”)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4)第 554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及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问询函》问题 1..................................................................................................................... 4
《问询函》问题 2................................................................................................................... 38
《问询函》问题 3................................................................................................................... 70
《问询函》问题 4................................................................................................................. 113
《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环保水处理等业务,其中油田/非油田化学品行业分类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之“专项化学用品制造(C2662)”;环保水处理业务行业分类为“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11)”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1120)”。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 8项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4)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如是,是否达到环保绩效 A级或绩效引领要求;(6)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9)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否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 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报告期内收到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经核查,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环保水处理等业务。其中,公司“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主要产品为聚丙烯酰胺、表面活性剂、稠油降黏剂,主要应用于油气开发、废水处理、选矿、造纸、印染等领域,属于油田/非油田化学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下简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该业务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之“专项化学用品制造(C2662)”,该行业分类为“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化学品、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产品的生产活动”;公司的环保水处理业务系对油田稠油采出水资源化处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该业务所属行业为“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11)”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1120)”。

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且公司主营业务中的环保水处理业务系《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二)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5〕9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 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年第 5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4年第 45号)等规定和公告文件,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环保水处理业务,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落后产能。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环保水处理业务,相关产业政策情况如下:
1、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时间法规/政策发布机构主要内容
2023年《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 ( 2024 年 本)》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鼓励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鼓励油气伴生 资源综合利用,油气田提高采收率技术、安全生产 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 利用;鼓励“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 工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全国人民代表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时间法规/政策发布机构主要内容
 和国安全生产 法(2021年修 订)》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0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 法(2020年修 订)》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 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 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 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 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 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020年《关于全面加 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 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 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 查,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 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 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 理系统
2016年《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 法》科技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将精细化学品制备及应用技术中适用于保护性开 采和提高石油采收率的新型油田化学品、新型表面 活性剂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环保水处理(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时间法规/政策发布机构主要内容
2023年《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24 年 本)》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鼓励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油气田提高采收率技 术、安全生产保障技术、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 工程技术开发利用;鼓励“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 技术、装备和工程
2022年《关于“十四五”推 动石化化工行业高 质量发展的指导意 见》工信部、发 改委、科技 部、环保部、 应急局、能 源局加快改造提升,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动态更新石化 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鼓励利 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安全、节能、减排、低碳等改 造,推进智能制造
202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 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 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 建设绿色制造体系
2020年《关于营造更好发 展环境支持民营节 能环保企业健康发 展的实施意见》发改委、工 信部、环保 部、银保监 会、工商联 合会进一步开放重点行业市场。在石油、化工、电力、 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 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 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参与节能环保重 大工程建设。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气、水、土 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垃圾等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基于上述产业政策规定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 (2) 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3) 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4) 查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 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第一批)》等规定,了解关于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了解发行人相关行业政策。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2)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落后产能;
(3)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拟建项目(“年产 10万吨油田化学品项目”、“浓水再蒸发资源化深度处理项目”、“压裂助剂产线项目”、“自动化及数字化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下同)尚在筹划状态,发行人已承诺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程序;发行人已建项目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程序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1之“二、(二)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部分所述。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20年 12月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我国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的规定,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记载,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省、地市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区根据国家分解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分解本地区“百家”“千家”“万家”企业“十三五”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发布“百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351号)、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经信资〔2018〕46号),发行人被列为“‘百千万’行动计划用能单位”。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8年 12月披露《关于调整划转母公司资产、负债至全资子公司方案的公告》,发行人将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整体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宝莫环境。发行人现有生产活动主要由全资子公司宝莫环境和新疆宝莫为主体进行。由此,宝莫环境为发行人位于山东境内的生产主体,宝莫环境目前已建项目中应履行节能审查程序已履行了相应审查程序,且东营市东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4年 12月 7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宝莫环境已经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接入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要求上传能源消耗数据。宝莫股份及其子公司自 2021年 1月 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宝莫环境不存在因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而被或将被处罚的情形,符合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要求,与东营市东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不存在节能方面的争议。另,新疆宝莫主要从事环保水处理业务,目前仅建有“春风油田含油污水资源化处理站项目”这一生产线,该项目已履行节能审查程序,根据该项目节能评估批复记载,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 1,666.49吨标准煤(当量值),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根据该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为 A、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B、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同时,该项目节能评估批复亦明确“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合理,采用的工艺、设备属于国内先进水平,能效水平符合规范要求,采取的节能措施可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拟建项目尚在筹划状态,发行人已承诺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程序;发行人已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拟建项目尚在筹划状态、尚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宜;发行人已建项目的节能审查情况如下:

序 号项目名称是否需履行 节能审查程 序法规依据节能审查情况
11.3 / 万吨年阴离 子聚丙烯酰胺项 目-建设时(2000年项目备案)法 规尚未出台,无强制履行节能 审查程序要求
21万吨/年阴离子 聚丙烯酰胺项目-建设时(2008年项目备案)法 规尚未出台,无强制履行节能 审查程序要求
31万吨/年阳离子 聚丙烯酰胺项目-建设时(2008年项目备案)法 规尚未出台,无强制履行节能 审查程序要求
41 / 万吨年驱油用 表面活性剂项目-建设时(2009年项目备案)法 规尚未出台,无强制履行节能 审查程序要求
51万吨/年聚丙烯 酰胺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办法(2016)》第 五条规定“改扩建项目按 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 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 算系数按当量值”;第六 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 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 (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 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 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技改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不 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 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无需办 理
66000 立方米丙烯 腈罐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办法(2016)》第 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 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 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已取得东营市东营区发展和改 革局于 2016年 11月 28日出具 的《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6000m3丙烯腈罐区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东 区发改立字〔2016〕补 005号)、

   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 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 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 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 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 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 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 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 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 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 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 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 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 行决定。”东营市东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于 2016年 12月 30日出具的《关 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6000m3丙烯腈罐区项目的 节能登记备案意见》(东区发 改能审备〔2016〕补 20号)
7自动化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 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 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 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 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 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 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 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 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无需办理
8危废暂存间建设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 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 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 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 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 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 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无需办理

   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 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 查。” 
9春风油田含油污 水资源化处理站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 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 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 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 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 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 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 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 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已取得克拉玛依市经济委员会 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 于对春风油田含油污水资源化 处理站(BOO)节能评估的批 复》(克经发〔2015〕85号)
另,根据东营市东营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证明》,宝莫股份及其子公司自 2021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宝莫环境不存在因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而被或将被处罚的情形,符合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要求,与东营市东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不存在节能方面的争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项目中应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项目,均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20年 12月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百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定,了解关于双控的规定和政策等;
(2)查阅《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2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关于节能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政策等;
(3)查阅《关于调整划转母公司资产、负债至全资子公司方案的公告》,了解发行人现有生产活动主要由全资子公司宝莫环境和新疆宝莫为主体进行的事实情况; (4)取得东营市东营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宝莫环境在能源消耗等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项目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确认发行人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
(6)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节能审查文件《关于对春风油田含油污水资源化处理站(BOO)节能评估的批复》(克经发〔2015〕85号)、《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0m3丙烯腈罐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东区发改立字〔2016〕补 005号)、《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0m3丙烯腈罐区项目的节能登记备案意见》(东区发改能审备〔2016〕补 20号)、取得发行人的说明文件,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节能审查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拟建项目尚在筹划状态,发行人已承诺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程序;发行人已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主要能源消耗种类为电力、水、蒸汽,均通过外购方式获得,不直接消耗煤炭,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能耗种类; (2)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主要能源消耗种类为电力、水、蒸汽,均通过外购方式获得,不直接消耗煤炭,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

四、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拟建项目尚在筹划状态,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发行人已建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的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保护验收
11.3 / 万吨年阴离子 聚丙烯酰胺项目胜利石油管理局规 划计划部于 2000年 2月 8日出具了《关 于 1.3万吨/年超高 分子量聚丙烯酰胺 产业化示范工程项 目建议书的批复》 ( 胜油 规批 [2000]18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于 1999年 8月 5日出具了 《关于对胜利油田聚丙 烯酰胺工业化开发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鲁环发[1999]277 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01年 12月 14日出具 了《关于胜利油田长安 实业集团公司聚合物总 厂一期项目通过验收的 通知》(东环函[2001]53 号)
21 / 万吨年阴离子 聚丙烯酰胺项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于 2008年 5 月 5日出具了《山 东省建设项目登记 备案证明》(登记 备案号 : 0805DT011)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08年 7月 2日出具了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 1 / 工股份有限公司 万吨 年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2008]6 复》(东环审 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2年 7月 25日出具了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 1 / 工股份有限公司 万吨 年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批复》(东环审[2012]67 号)
31 / 万吨年阳离子 聚丙烯酰胺项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于 2008年 5 月 5日出具了《山 东省建设项目登记 备案证明》(登记 备案号 : 0805DT012)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08年 7月 2日出具了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 1 / 工股份有限公司 万吨 年阳离子聚丙烯酰胺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东环审〔2008〕5 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3年 11月 7日出具了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 1 / 工股份有限公司 万吨 年阳离子聚丙烯酰胺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批复》(东环审〔2013〕 141 号)
41万吨/年驱油用 表面活性剂项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于 2009年 8 月 28日出具了《山 东省建设项目登记 备案证明》(登记 备案号 : 0905DT012)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1 12 6 年 月 日出具 了《关于山东宝莫生物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万 / 吨年驱油用表面活性 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东环字〔2011〕 227 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3 11 7 年 月 日出具了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1万吨/ 年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批复》(东环审〔2013〕 142 号)
51万吨/年聚丙烯 酰胺技改项目已于 2019年 11月 8 日通过山东省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注 1 平台 办理建设项 目备案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9 11 年 月 日出具 了《关于东营宝莫环境 工程有限公司 1万吨/ 年聚丙烯酰胺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东环审〔2020〕 43 号)宝莫环境进行了自主验 收并出具了《1万吨/年 聚丙烯酰胺技改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注 2 (2021年 1月 8日)

66000 立方米丙烯 注 3 腈罐区项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于2016年11 月 28日出具了《山 东省建设项目登记 备案证明》(登记 备案号 : 1605300009)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7注 自动化改造项目 4已于 2021年 4月 1 日通过山东省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办理建设项目 备案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8危废暂存间建设 项目已于 2019年 10月 23日通过山东省投 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办理建设项 目备案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9 12 23 年 月 日出具 了审批意见(东环东分 建审【2019】119号)宝莫环境于 2020年 6月 6 日进行了自主验收并 形成了危废暂存间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注 5 意见
9春风油田含油污 水资源化处理站 项目克拉玛依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已经于 2015年 2月 13日出 具了《克拉玛依区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备案编号:克区 发改工〔2015〕7号)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局 于 2014年 4月 30日出 具了《关于新春采油厂 春风油田污水资源化利 用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批复》(克环保 2014 146 函〔 〕 号)、 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局 于 2015年 6月 2日出具 < 了《关于对关于变更春 风油田污水资源化利用 一期工程建设主体单位 的申请>的复函》(克环 2015 251 保函〔 〕 号)新疆宝莫于 2018年 3月 15 日进行了自主验收并 形成了竣工环境保护验 注 6 收意见
注 1: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查询网址为:http://221.214.94.51:8081/icity/ipro/hall。

注 2、注 5、注 6:根据 2017年 10月 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该等项目分别由宝莫环境、新疆宝莫组织验收。

注 3、注 4: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等项目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故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应履行相应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的已建项目均已履行相应程序。

(二)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验收批复机关情况详见下表:

序 号项目名称是否编 制环境 影响报 告书或 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机关及具 体批复情况是否获得 相应级别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法律依据
11.3万吨/年阴 离子聚丙烯酰 胺项目山东省环境保 护局于 1999年 8 5 月 日出具了 《关于对胜利 油田聚丙烯酰 胺工业化开发 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 发 [1999]277 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 年)》(国务院令第二百五 十三号),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一)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 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 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 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3号),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 项目实行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参 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加 初步设计会审,检查环境保护设施

     施工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并检查其 运行情况。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国家 环境保护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大中型 3000 项目和投资额 万元以上项目的 环境管理。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负 责所辖区内市、地属以上(含市、 地属)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并 参与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 3000万元 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的规定, 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规划计划部于 2000年 2月 8日出具的《关于 1.3 万吨/年超高分子量聚丙烯酰胺产业 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胜 [2000]18 油规批 号),本项目投资 金额 6000万元,基于此,省级环境 保护局负责本项目的管理。
21万吨/年阴离 子聚丙烯酰胺 项目东营市环境保 2008 护局于 年 7月 2日出具了 《关于山东宝 莫生物化工股 1 份有限公司 万 吨/年阴离子聚 丙烯酰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东 环审[2008]6号)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鲁 环发〔2003〕24号)第七条“化工、 印染、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 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左 述项目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1万吨/年阳离 子聚丙烯酰胺 项目东营市环境保 护局于 2008年 7 2 月 日出具了 《关于山东宝 莫生物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1万 / 吨年阳离子聚 丙烯酰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东 环审〔2008〕5 号) 
41万吨/年驱油 用表面活性剂 项目东营市环境保 护局于 2011年 12 6 月 日出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第八 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

   了《关于山东宝 莫生物化工股 1 份有限公司 万 / 吨年驱油用表 面活性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东 环字〔2011〕227 号)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 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 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 护部。……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 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 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 部门负责审批。(三)法律和法规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 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51 / 万吨年聚丙 烯酰胺技改项 目东营市生态环 2020 境局于 年 9月 11日出具 了《关于东营宝 莫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 1万吨/ 年聚丙烯酰胺 技改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东环审 〔2020〕43号)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 本)》“一 、各设区市环保局应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目 录,结合环保机构垂直改革划定的 职能和法律法规,及时明确本级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 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发电(除燃 煤外)、平板玻璃、船舶、轮胎、 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 泥、制浆造纸、炼油、乙烯、对二 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城 市快速轨道交通、辐射类等项目须 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的规定, 化工类项目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 批。
6危废暂存间建 设项目东营市环境保 护局于 2019年 12 23 月 日出具 了审批意见(东 环东分建审 2019 119 【 】 号) 
7春风油田含油 污水资源化处 理站项目克拉玛依市环 境保护局于 2014年 4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 新春采油厂春 风油田污水资 源化利用一期 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克环保函根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新 环监发〔2009〕160号)第六条“自 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 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 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 项目目录”(附件 2)中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

   〔 2014〕 146 号)、克拉玛依 市环境保护局 2015 6 2 于 年 月 日出具了《关于 对<关于变更春 风油田污水资 源化利用一期 工程建设主体 > 单位的申请的 复函》(克环保 函〔2015〕251 号) 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 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 规定,该项目原计划由胜利油田分 公司新春采油厂建设并且已经由胜 利油田分公司新春采油厂取得环评 批复,属于《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 2 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 中的项 目,因此该项目由自治区境内各地 (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基于上述,发行人已建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3号)、《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鲁环发〔2003〕2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26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新环监发〔2009〕1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了解关于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政策等; (2)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了解发行人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如是,是否达到环保绩效 A级或绩效引领要求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如是,是否达到环保绩效 A级或绩效引领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的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被规划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其中山东省属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东营市万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年 2月 8日出具的《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能源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行人已建项目涉及的能源主要为电力、水、蒸汽,不存在使用煤炭作为主要能源的情形,不涉及耗煤项目,不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项目虽然部分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山东省),但该等项目均未使用煤作为主要能源,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了解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规定;
(2) 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能源审计报告》等文件,了解公司使用的主要能源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项目虽然部分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山东省),但该等项目均未使用煤作为主要能源,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六、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位置情况如下:

序 号项目名称建设状态地理位置是否属于 高污染燃 料禁燃区
11.3万吨/年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项目已建成郝纯路西、五干渠南
21万吨/年阴离子聚丙烯酰胺项目已建成  
31万吨/年阳离子聚丙烯酰胺项目已建成  

41 / 万吨年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已建成  
51万吨/年聚丙烯酰胺技改项目已建成  
66000立方米丙烯腈罐区项目已建成  
7自动化改造项目已建成  
8AM主生产车间已建成  
9销售库房等已建成  
10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已建成  
11春风油田含油污水资源化处理站项目已建成克拉玛依区 217国道 4582-1号、克拉玛依区 217 4582-2 国道 号、克 拉玛依区 217国道 4582-3号、克拉玛依区 217 4582-4 国道 号、克 拉玛依区 217国道 4582-5号
12年产 10万吨油田化学品项目拟建设东营区化工产业园园区 (计划新购地块位置)
13浓水再蒸发资源化深度处理项目拟建设克拉玛依区 217国道 4582-1号、克拉玛依区 217 4582-2 国道 号、克 拉玛依区 217国道 4582-3号、克拉玛依区 217 4582-4 国道 号、克 拉玛依区 217国道 4582-5号
14压裂助剂产线项目拟建设东营区化工园园区(计 划新购地块位置)
15自动化及数字化改造项目拟建设郝纯路西、五干渠南
16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拟建设郝纯路西、五干渠南
宝莫环境已建项目以及拟建项目(自动化及数字化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位于山东省东营市郝纯路西、五干渠南,拟建项目(压裂助剂产线项目、年产 10万吨油田化学品项目)计划新购地块位于东营区化工产业园园区(该园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铁西路,西至麻湾一分干渠,南至南二路,北至枣庄路);新疆宝莫已建、拟建项目(浓水再蒸发资源化深度处理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217国道 4582号。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东营市禁燃区为:(一)中心城区。东至东八路,南至南二路,西至云门山路-南一路-西五路,北至潍坊路-新博路-北二路以内区域,面积约 215平方公里。(二)其他区县。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湖滨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面积约 17.8平方公里。垦利区:东至东青高速公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北至复兴路及延长线以内区域,面积约 33.4平方公里。广饶县:1、东至顺安路-广福路-兴安路-乐安大街-顺安路,南至广通路-文安路-潍高路,西至团结路-綦公路-文安路,北至广泰路-长安路-綦公路以内区域;2、孙子文化旅游区;3、东至华泰威尼斯小区东无名路,南至潍高路,西至环湖东路,北至傅家路以内区域。总面积约 40平方公里。利津县:东至津一路,南至大桥路,西至津六路,北至永莘路以内区域,面积约 16平方公里。东营港开发区:全部区域,面积约 102平方公里。根据前述,宝莫环境位于东营市的已建、拟建项目不在禁燃区内。根据《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克拉玛依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包含北环路以南、金源大道及东环路沿线以西、G217国道以北的老城区、新城区,纬一路以北、经七路以东的西南科技园以及 G217国道南侧的九公里生态居住区”,新疆宝莫已建、拟建项目距离克拉玛依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近 60公里,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基于上述,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不存在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情形。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1之“三、(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部分所述,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涉及的能源主要为电力、水和蒸汽,不存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所列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等相关规定,了解关于东营市、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
(2)取得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了解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涉及的能源种类;
(3)核查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位置情况,比对其是否属于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不存在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情形;
(2)发行人拟建、已建项目涉及的能源主要为电力、水和蒸汽,不存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所列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七、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拟建项目由宝莫环境、新疆宝莫为主体进行建设,前述拟建项目暂未开工建设,目前无需取得相关排污许可;发行人已建项目亦均由宝莫环境、新疆宝莫为主体运营,宝莫环境、新疆宝莫已取得相应排污许可,宝莫环境、新疆宝莫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如下:
序 号公司 名称证书 名称/ 认证 项目证书/备案编 号核发/ 备案/ 登记机 关备案/发证日 期有效期认证/ 许可 范围污染物具体种类
1宝莫 环境排污 许可 证91370500494 148039H001 V东营市 生态环 境局2024.02.192024.02.19 -2029.02.1 8废 水、 废气大气主要污染物 种类:挥发性有 机物,氨(氨气), 颗粒物,丙烯腈, 臭气浓度,硫化

序 号公司 名称证书 名称/ 认证 项目证书/备案编 号核发/ 备案/ 登记机 关备案/发证日 期有效期认证/ 许可 范围污染物具体种类
        氢;废水主要污 染物种类:氨氮 (NH3-N),悬 浮物,pH值,表 面活性剂,化学 需氧量,总磷(以 P计),五日生 化需氧量,总有 机碳,丙烯腈, 挥发酚,动植物 油,石油类
2新疆 宝莫排污 登记 凭证91650200328 752206P001X-2020.10.292020.10.29 -2025.10.2 8--
经核查,发行人拟建项目尚在筹划阶段,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拟建设项目中“年产10万吨油田化学品项目”将增加排污,公司将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浓水再蒸发资源化深度处理项目”、“自动化及数字化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和“压裂助剂产线项目”不涉及新增排污,无需办理排污许可文件;发行人已建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了解关于排污许可的相关要求; (2)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登记凭证,了解发行人具体排污种类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拟建项目尚在筹划阶段,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拟建设项目中“年产 10万吨油田化学品项目”将增加排污,公司将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文件;“浓水再蒸发资源化深度处理项目”、“自动化及数字化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和“压裂助剂产线项目”不涉及新增排污,无需办理排污许可文件,发行人已建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八、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涉及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环保水处理等业务,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部分所述,公司“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务主要产品为聚丙烯酰胺、表面活性剂、稠油降黏剂,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之“专项化学用品制造(C2662)”;公司的环保水处理业务系对油田稠油采出水资源化处理,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11)”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1120)”。

经逐条比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项目、拟建项目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现有业务的发展,不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同时,针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发行人已出具承诺:“1、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本公司已建、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建设”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所属行业;
(2) 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并逐一比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3) 查阅《募集说明书》,确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4) 取得发行人的承诺文件,确认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建项目的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2)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九、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否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项目,发行人已建、拟建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如下:
项目名称建 设 状 态污染物类 别污染物产生的具体 环节主要污染 物名称排放量
1.3万吨/年阴 离子聚丙烯 酰胺项目已建 成废气聚丙烯酰胺干燥过程 产生的废气等SO、NH、 2 3 NO 丙烯腈、 2 等废水: COD:11.39吨、 氨氮:2.02吨、 2.52 悬浮物: 吨、 丙烯腈:0吨 废气: 9.83 颗粒物: 吨 VOCS:54.63吨 特征污染物: 氨:5.67吨 丙烯腈:0吨
  废水生产环节COD AN 、 等 
  固体废物生产环节废催化剂、 PAM 
  噪声本工程的噪声源主要 为原料输送泵、空气冷 却器、风机等噪声 
1 / 万吨年阴 离子聚丙烯 酰胺项目已建 成废气PAM干燥NH 3 
  废水PAM装置地面冲洗 水、中心化验室排水、 生活污水氨氮、COD 
  固体废物- 
  噪声拟建装置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工业噪音污染 源主要有生产设备运 行时产生的机械噪音 和空气动力性噪音噪声 
1万吨/年驱 油用表面活 性剂项目已建 成废气生产环节环氧乙烷、氯 化氢、硫化 氢、二氧化硫 

  废水主要是生产装置地面 冲洗水、分析化验排 水、反渗透浓排水、生 活污水和未预见排水pH值、COD、 氨氮等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职工生活垃 圾 
  噪声噪声声源主要是机电、 机泵噪声 
1万吨/年聚 丙烯酰胺技 注 1 改项目已建 成废气生产环节丙烯腈、挥发 性有机物、颗 粒物 
  废水废水主要有地面冲洗 水、循环冷却水排污 水、蒸汽冷凝水、生活 污水、设备清理废水、 纯水站浓水COD、氨氮等 
  固体废物生产环节废包装、收集 物料、污泥、 废机油、废试 剂瓶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 
  噪声噪声来自各生产装置 中的风机、泵类、研磨 机等噪声 
春风油田含 油污水资源 化处理站项 目已建 成废气项目整个过程中除污 水池、污泥沉降池、污 泥干化池是敞开的,其 余环节全部采用密闭 装置。在污水池、污泥 沉降池、污泥干化池会 有恶臭气体产生,恶臭 气体主要以氨、硫化氢 为主硫化氢、氨1.0 kg/a
  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32.19 m /a 万 3
  固体废物有工业固体废物和生 活垃圾污泥-
  噪声噪声来源主要是设备 噪声源,主要噪声源为 注水泵、污水提升泵、 污水回收泵等机泵类、 蒸汽压缩机等噪声-

年产 10万吨 油田化学品 注 2 项目拟建 设废气PAM干燥NH 3-
  废水PAM装置地面冲洗 水、中心化验室排水、 生活污水COD 氨氮、 
  固体废物- 
  噪声拟建装置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工业噪音污染 源主要有生产设备运 行时产生的机械噪音 和空气动力性噪音噪声 
浓水再蒸发 资源化深度 注 3 处理项目拟建 设废气本项目原料水是春风 油田含油污水资源化 处理站项目处理后的 净水,不涉及废气排放--
  废水本项目处理后的浓水 回到春风油田含油污 水资源化处理站项目 浓水系统。目前不考虑 增加操作人员,因此生 活污水不规划增加,不 产生新增外排废水- 
  固体废弃 物本项目原料水是春风 油田含油污水资源化 处理站项目处理过的 净水,不再进行预处 理,无新增污泥等固废 产生- 
  噪声噪声来源主要是设备 噪声源,主要噪声源为 高压水泵、蒸汽压缩机 及其他辅助机泵等噪声 
压裂助剂产 线项目拟建 设预计不新 增排污---
自动化及数 字化改造项 目拟建 设预计不新 增排污---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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