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国价值LOF (161229):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5年2月第1次更新)

时间:2025年02月06日 00:46:29 中财网

原标题:国投中国价值LOF :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5年2月第1次更新)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5年2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5 年 8 月 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85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基金份额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以及基金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更新相关内容。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6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30 六、基金管理人 ................................................. 32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七、基金托管人 ............................................... 83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5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 15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2、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申购、赎回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及境外证券市场,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7、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承受较高的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由于全球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程度较高,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由于部分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证券,通过对估值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来发现具有潜在价值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可参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的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内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中国概念”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如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主要通过QDII模式投资于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境外市场,若 QDII 额度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通过 QDII 模式投资于香港市场,本基金也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投资于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港股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是价值发现,通过对估值水平进行跨市场的横向比较和对个股估值的历史纵向比较来发现潜在的投资机会,精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研究,确定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2、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证券,通过对各区域的证券市场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决定在各个证券市场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对相对估值较低的市场增加投资比例,对相对估值较高的市场调低投资比例,力求从估值差异的收敛中获取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通过对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精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四类投资标的:
(1)低估值类 – 即通过对估值水平的横向和纵向比较,精选估值水平均处于历史低位的股票,主要参考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等指标;
(2)稳定收益类 – 即有较稳定分红能力的股票,股利收益水平相对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期望能保持稳定增长;
(3)反转类 – 即公司当前业绩表现不佳,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存在业绩改善的潜力,或者由于行业周期反转使得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并促使市场对其重新定位估值的股票; (4)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类 – 即公司具有垄断性资源、专有技术、特许权等,或公司所在行业具有行业壁垒、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同时估值合理的股票。

此外,本基金将对精选出的股票进行持续跟踪,定期对各个证券市场以及个股进行重新评估,优化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通过计量分析评估债券价值(即均衡收益率),与市场价格得到的到期收益率进行比较,按照“价格/内在价值”的基本理念筛选债券,并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策略,结合风险管理,确定债券组合。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运用恰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6、参与融资业务的策略
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融资业务,以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基金经理根据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组合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集体决策和授权决策相结合的的分级决策模式,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区域布局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将定期(或临时)分别或联合召开,确定下一步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的资产类别和区域配置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以及个股(券)选择。同时,检讨近期投资业绩,提出未来投资计划。

(3)股票分析师建议。分析师在基于自主研究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区域、行业和个股配置策略的建议。

(4)基金经理配置并下达投资指令。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参考分析师建议,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并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5)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与绩效评估工作,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指导投资组合的决策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基金的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之外的单个债券久期在 3 年以内,信用评级为 AA+级以上(含)。上述债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 级或相当于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上述短期融资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境外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A.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B.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1项第(9)、(10)、(11)、(17)款、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指数×95%+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作为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简称MSCI)一直在为全球的投资专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指数体系。针对中国市场上的国际和国内投资者,包括QDII和QFII牌照持有机构,MSCI发布了MSCI 中国指数系列,该指数系列包括了三个子系列,共计22只指数,按照投资对象(包括A 股、B 股、H 股、红筹股、民企股、香港、台湾、美国、新加坡等)进行分类。其中,MSCI 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本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融资业务。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61,406,828.1089.29
 其中:普通股61,406,828.1089.29
 存托凭证--
 优先股--
 房地产信托--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6货币市场工具--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6,263,266.589.11
8其他各项资产1,105,331.341.61
9合计68,775,426.02100.00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本基金不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51,709,095.2975.63
中国大陆6,780,124.009.92
美国2,917,608.814.27
合计61,406,828.1089.81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22,747,573.3333.27
非必需消费品14,024,989.3120.51
金融6,821,457.869.98
能源4,966,788.017.26
必需消费品3,504,998.245.13
医疗保健2,588,089.603.79
材料2,348,050.633.43
工业2,241,174.723.28
科技1,302,919.041.91
公用事业860,787.361.26
房地产--
合计61,406,828.1089.81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公司名称 (英文)公司 名称 (中 文)证券代 码所 在 证 券 市 场所属 国家 (地 区)数量 (股)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Tencent Holdings Ltd.腾讯 控股 有限 公司700 HK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中国 香港24,400.006,720,001.329.83
2China Mobile Limited中国 移动 有限 公司941 HK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中国 香港109,500.006,640,977.359.71
3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 电信 股份 有限 公司728 HK香 港 联 合 交中国 香港1,442,000.005,477,356.978.01
    易 所    
4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 巴巴 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9988 HK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中国 香港65,200.004,152,270.976.07
5Midea Group Co., Ltd.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000333 SZ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中国 大陆47,600.003,056,872.004.47
6New Oriental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新东 方教 育科 技 (集 团) 有限 公司9901 HK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中国 香港46,000.002,841,943.604.16
7Kweichow Moutai贵州 茅台600519 SH上 海中国 大陆1,600.002,724,640.003.99
 Co.,Ltd.酒股 份有 限公 司 证 券 交 易 所    
8CNOOC Limited中国 海洋 石油 有限 公司883 HK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中国 香港139,000.002,283,309.353.34
9China Unicom (Hong Kong) Limited中国 联合 网络 通信 (香 港) 股份 有限 公司762 HK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中国 香港422,000.002,161,487.173.16
10PINGDUODUO INC拼多 多控 股公 司PDD US纳 斯 达 克 证 券美国2,617.002,158,485.243.16
    交 易 所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ISIN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人民币元)
1存出保证金1,256.68
2应收证券清算款1,070,764.10
3应收股利16,401.10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16,909.46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1,105,331.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24年3月31日)

阶段净值增 长率①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①-③②-④
2016.01.01 至 2016.12.3119.64%0.83%5.18%1.17%14.46%-0.34%
2017.01.01 至 2017.12.3129.79%0.69%39.97%0.84%-10.18%-0.15%
2018.01.01 至 2018.12.31-8.46%1.26%-15.46%1.38%7.00%-0.12%
2019.01.01 至 2019.12.3125.23%0.94%21.84%0.99%3.39%-0.05%
2020.01.01 至18.11%1.46%18.27%1.56%-0.16%-0.10%
2020.12.31      
2021.01.01 至 2021.12.31-19.69%1.18%-23.32%1.48%3.63%-0.30%
2022.01.01至 2022.12.31-4.95%2.07%-15.34%2.65%10.39%-0.58%
2023.01.01至 2023.12.31-5.71%1.17%-11.07%1.34%5.36%-0.17%
2024.01.01至 2024.03.31-1.16%1.07%-1.92%1.48%0.76%-0.41%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今49.56%1.26%2.35%1.51%47.21%-0.25%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指数×95%+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其中MSCI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51%
瑞银集团49%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和委任委员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康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李涛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董事会秘书,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投创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扬女士,基金经理,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3 年 10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2015 年 3 月转入国际业务部任投资经理,2017年12月转入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9月转入国际业务部,2020年3月12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港股通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2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港股通6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年11月1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2015年12月21日至2022年10月27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綦缚鹏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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