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300674):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购买办公楼暨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积极响应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携手开创合作区建设新局面”政策,践行公司“一体两翼”,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齐头并进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双总部协同办公、集中研发交付的集团化优势,提升公司整体经营和管理效率,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信科技”)及全资子公司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易诚”)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购买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宇诚信”)拥有的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金宇街 19号宇信大厦 A座 13-20层办公楼,建筑面积共计7,817.33平方米。其中,宇信科技拟购买 13-14层及 17-18层办公楼,宇信易诚拟购买 15-16层及 19-20层办公楼。上述购得办公楼将作为公司的第二总部,支撑公司南部大区发展、海外业务的开拓和创新业务的落地,在研发、产品、交付以及人才引进等各个环节支撑公司战略落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交易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吴红女士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关联股东须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2025年 1月,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4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拟购买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宇信大厦 A座 13-20层房地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5]第 10061号),评估报告有效期一年,自 2024年 12月 31日至 2025年 12月 30日。 本次评估对象为珠海宇诚信所持有的宇信大厦 A座 13-20层房产,北京中资子公司宇信易诚拟购买珠海宇诚信所持有的宇信大厦 A座 13-20层房产在2024年 12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年 12月 31日,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宇信大厦 A座 13-20层房地产账面值为 12,843.38万元,评估值为 23,925.71万元(含税价格),评估增值 11,082.33万元,增值率 86.29%。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经计算,拟购买房产单价评估值为30,606元/平方米。 经过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最终成交均价为28,400元/平方米(含税)。结合标的房产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本次交易总金额为222,012,172.00元(含税)。 五、购买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一: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二: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 出卖人:珠海宇诚信科技有限公司 (二)购买房产面积: 宇信大厦 A座 13-20层建筑面积共 7,817.33平方米。其中,宇信科技拟购买13-14层及 17-18层,建筑面积共计 3,863.80平方米;宇信易诚拟购买 15-16层及 19-20层,建筑面积共计 3,953.53平方米。 (三)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各方协商一致的标的房产每平米单价,即按照标的房产单价为人民币28,400元/平方米(含税),结合标的房产总建筑面积计算含税总价,总计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贰仟贰佰零壹万贰仟壹佰柒拾贰元整(¥222,012,172.00元)。 其中,宇信科技拟购买的 13-14层及 17-18层办公楼对应支付金额为109,731,920.00元(含税);宇信易诚拟购买的 15-16层及 19-20层办公楼对应支付金额为 112,280,252.00元(含税)。 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写字楼买卖发生的税费。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次交易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当在 2025年 3月 30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五)交付时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 2025年 4月 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六)产权登记时间的约定: 双方将于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180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购买办公楼的目的主要是为践行公司“一体两翼”,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齐头并进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双总部协同办公、集中研发交付的集团化优势,提升公司整体经营和管理效率。上述购得办公楼将作为公司的第二总部,支撑公司南部大区发展、海外业务的开拓和创新业务的落地,在研发、产品、交付以及人才引进等各个环节支撑公司战略落地。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宇信易诚向珠海宇诚信购买办公楼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减少公司与珠海宇诚信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本次拟购买办公楼的资金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现金流转、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 七、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披露的关联交易外,2025年 1月 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珠海宇诚信发生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6.13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经过审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办公场所需要,交易价格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吴红女士须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须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2、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审核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定价遵循公允、合理原则,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现金流转、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财务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洪卫东先生、吴红女士须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须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系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关联交易方案可行,交易价格定价遵循公允、合理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购买办公楼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购买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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