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00126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2月10日 21:30:38 中财网
原标题:宏英智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1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14:0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至2025年2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人,代表股份总数67,86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380,000股,下同)比例为66.01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67,54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65.71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6人,代表股份总数31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30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7人,代表股份总数31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30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总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6人,代表股份总数31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308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67,79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6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545%;反对6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14%;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1%。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67,7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4%;反对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弃权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016%;反对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01%;弃权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3%。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楼春晗、包诗韵
3、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楼春晗律师和包诗韵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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