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300767):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下午15:00。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B3栋 22层。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人,代表股份 102,228,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98,604,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8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人,代表股份 3,623,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人,代表股份 3,623,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人,代表股份 3,623,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3%。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应列席董事 7人,实际列席 7人;应列席监事 3人,实际列席 3人;应列席高级管理人员 8人,实际列席 8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902,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6%;反对 201,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1%;弃权12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71%;反对 201,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14%;弃权 12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5%。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2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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